第A7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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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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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疑似向地方政府投降
  在落实保障房政策方面,中央陆续下发了多种文件,其中都有追究行政责任的明确规定,但这么多年来,这把究责的刀却从来没有认真砍下来过。前事一笔勾销,疑似向那些落实中央政策不力的地方政府投降。没有处罚的决心,即便今后有了专门的《住房保障法》,恐怕也无济于事。

  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王振民本人是《住房保障法》起草人之一。之所以要在现阶段专门设立一部《住房保障法》,是因为中央政府已下发的一些关于住房保障的文件,地方政府执行不力,却无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月31日《京华时报》)

  在住房保障方面,长期以来,有中央政府下达的多种文件,文件中明明白白写有追究责任的相关条款,然而,当发现文件内容没有得到严格落实时,不是去按照文件规定追究违规者的责任,而是寻求将文件升级为法律。这不等于向违规者投降吗?

  对中央文件执行不力是不是就无法追究责任人呢?我查阅了2003年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建设部下发的多种文件,几乎都有“如有违犯,追究相关领导行政责任”的要求。事实一再说明,对于地方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缺乏的并不是处罚依据,而是决心。虽然中央已经下发的保障性住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具有非常严肃的行政效力。如果执行不力,责任者理应受到行政处罚,这就是说,并不是非要将保障性住房文件升格为法律后,才能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政府与土地财政的关系扯不断理还乱,关于保障房的专门法律不一定比文件更管用。比如对于处置闲置土地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已有具体规定,但落实的效果如何呢?又有几家开发商因囤地被依法查处了呢?再有,为了满足保障房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5月就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别墅类供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中低价商品房供地在年度供地总量中不得低于70%。这样的规定,又有多少地方政府能落实呢?这就说明,法律也好、文件也好,凡是有利于土地财政的,就能执行到位;凡是不利的,即使是法律,照样难以落实。

  明眼人都知道,近几年来,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难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政府有令不行,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而非法律缺失。比如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内容,不少地方政府居然宣布停建;廉租房资金来源要占当地土地出让金的10%,但据建设部通报,到2007年2月,全国仍然有140多个县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多数城市还没有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更严重的是,一些政府机关违规建设、分配经济适用房、搞集资建房,令保障房政策被严重异化。决策部门一方面对保障房中诸如此类的严重违规行为予以默认,另一方面却试图通过将文件升格为法律去落实保障房政策,显然是选择错了突破点,因为事实说明,如果执行不到位,处罚没决心,即便有了专门法律,估计也只能糊在墙上被观赏。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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