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中国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国务院:不是所有驻京办都砍掉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1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论坛 博客 推荐  
国务院:不是所有驻京办都砍掉
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可保留,撤销工作6个月内完成
  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内媒体都在广泛进行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不少驻京办要“泪别”京城了!

  驻京办事机构过多过滥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50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295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146家,县级政府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事机构436家。

  各驻京办事机构在加强地区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驻京办事机构设置过多过滥、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个别驻京办事机构还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亟须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可保留

  问:《意见》对规范现有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是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三是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有五项职能

  问: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哪些职能?

  答:具体来讲,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能:一是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三是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四是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五是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驻京办将不得违规在京建服务性场所

  问:如何加强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答:《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一)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二)国管局要做好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保留的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核准和年检工作,负责所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驻京办事机构在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五)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已撤销驻京办不得变相存在

  问:如何保证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不会以其他名义或形式变相存在?

  答:《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撤销驻京办工作在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

  问:这项工作多长时间内完成?

  答:《意见》规定,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

  据新华社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