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夜里,重庆一位摩托车驾驶员为躲避两位横穿马路的行人而撞向隔离带,导致驾驶员死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位行人赔偿10万余元,后来法院一审判决两个行人赔偿2万余元。
近日,死者的代理律师李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重特大车祸的行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论罪。对于为躲避违规行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行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行人过错导致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
主持人: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因为行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行人需要负哪些责任,就这个案件来说,行人是否应该承担20%的责任呢?
张金澎(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目前来讲,行人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会受到刑事处罚,一般来讲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机动车跟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之内先行支付,超过限额的,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在目前这个案件当中,因为行人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由行人承担20%赔偿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正确的。
以重责追究违规行人,不具可行性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介绍了,死者的代理律师李帅建议对违规横穿公路的行人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您认为他的建议有没有道理,有没有可行性?
张金澎:事实上交通肇事罪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如果把行人横穿道路造成交通事故一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罪,目前来讲还行不通。因为对于律师来讲,他可能考虑利用重刑来限制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但是重刑并不能够根本限制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我认为,关键在于对行人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的安全意识。
相对于机动车来讲,行人是属于弱势群体,对于行人是否能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律界也是相当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行人是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主体;也有另外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行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主体。
另外,行人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讲是比较轻微的,目前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可能还要承担一些行政责任。像现在的公安部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意见是从轻处理,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有好处的。另外从目前来讲,横穿马路这种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定罪缺乏真实约束力,尤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量刑是比较重的。中国的道路交通情况比较复杂,不容易界定罪责,基础设施比较差,行人是弱势群体,很多时候横穿马路是因为道路设施的不完善,所以我们认为,目前这种状况,这个建议不具有可行性。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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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28日晚10时许,重庆市20岁的李伟和朱本志下班回家,走到高新区石新路巴蜀水仪器厂路段公路边时,两人嫌麻烦没有走100米开外的天桥,而是直接穿过公路,结果导致酒后驾车的摩托车司机张小伟避让不及,翻车倒地身亡,李伟和朱本志也摔倒在路边。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伟和朱本志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后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行人赔偿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