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快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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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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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哺乳期遭解聘,记者上门了解,公司老总突然发飙
刘总果然牛 一把抢过投诉材料撕了
  昨天下午2点多,32岁的戴女士又一次无奈地走出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3022室。她站在这家名为南京定华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的门口,双眼含泪:“太欺负人了!因为公司的原因,我迟迟拿不到生育保险费,现在老板不让我上班了,还当着记者的面,把我的材料撕了,他还讲不讲法呀!”

  生完孩子没拿到生育费

  2008年9月,戴女士到这家事务所上班。2009年10月份,戴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医疗费用近5000元,出院拿医保卡结算费用时,却被告知,其所在单位未及时为她缴纳生育保险金,无法报销。“我的保险一直缴得很正常,就先垫上费用,以为肯定能报得掉,哪想得到后来有这么多波折呀!”

  经查,戴女士本应于当年9月份缴纳的生育保险金没有到账,这笔费用拖到了10月份才缴纳。南京市劳动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戴女士,单位可以出具一个证明,说明迟交的理由,劳动部门可以为戴女士办理生育费用报销手续。

  本月初,戴女士回到单位,公司负责人刘定华表示,公司把该缴的费用都缴了,不肯出具证明,这让戴女士犯了难:“单位不出具证明,我的住院、生产费用就没有办法报销,而且国家规定的产假补贴也拿不到,这让我损失近1万块钱。”

  “你不要想再来上班了!”不但如此,戴女士的工作岗位已被人取代。这让她很难接受:“如果公司需要人手顶替我的工作,应该临时找人代替,而不是直接把我顶掉,退一步讲,即使要解聘我,根据劳动法规定,起码应该提前通知我吧,可我根本不知情!”

  昨天下午,记者与戴女士一起找到了刘定华。刘定华拿出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上称,戴女士因身体原因,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请假,如果公司找到人,愿于2010年4月辞职,在此期间,社保费由单位代缴。落款是去年7月13日。

  刘定华拿着这份说明反问戴女士:“根据这个说明,我们重新找人就没有错。你当初写这个说明,现在又闹出这些事,你不要想再来上班了!”

  戴女士承认,说明是自己写的,但本月初她通过快递给单位寄了一份复职请求函,单位已经签收。“我在请假期间请求复职,这本身就说明我想继续上班,单位不应该再找其他人了,前面那份说明也应该失效!”

  公司老总撕碎投诉材料

  “在写下这份说明的时候,她与单位仍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单位的职工,这份说明也要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听记者这么一说,刘定华突然发飙了,他一把抢过记者面前的投诉材料,撕碎后扔到地上,并大喊:“你爱找谁去找谁!”

  “现在我们是来找你沟通了解情况的,你为什么这么激动呢!”未等记者说完,刘定华挥着手,很不耐烦:“沟通什么?没什么沟通的!”

  站在单位门口,戴女士哭着说:“其实请假期间,单位一分钱工资也没有,请假期间的保险费,不管是个人应缴还是单位应缴的部分,都是我自己缴的,可他竟然这么不讲理,简直太欺负人了!”

  

  

  这家公司涉嫌违法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对此表示,劳动部门要求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有这个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另外,法律规定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单位不得无故解聘,但具体到戴女士这件事,因为她写了一个说明,应视为戴女士的本人意愿,但后来戴女士表达了上班意愿,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单位应该让戴女士继续上班,她此前出具的证明便应自动失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称,单位在戴女士哺乳期间解聘她,显然是违法的,对此戴女士可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诉讼来解决该问题。

  至于请假期间的工资问题,左迎春称单位分文不付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请假期间单位至少要付给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社保费的问题,“即使是请假期间,应由单位缴纳的保险部分,仍应由单位支付,不能转嫁到员工个人身上。”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戴女士最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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