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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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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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狗肉犯法”让动物保护成了无厘头
  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已改为“反虐待动物法”,4月将向相关部门提交专家建议稿。专家建议稿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肉的,将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监管方面,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须设立统一的报案电话。

  (1月26日《重庆晚报》)

  据一些门户网站调查,“禁食猫狗肉”的立法建议得到了多数网民的赞同。这在情理中,在网上投一张赞同票,既不需什么成本,又可以显示自己呼吁保护“动物福利”的时髦与爱心,为什么不呢?

  我想起一则段子:现在的一些白领,在网上会为一只受虐待的小猫小狗义愤填膺或哭得泪水涟涟,可一回到现实中吃野味时,筷子夹得比谁都勤……这虽是段子,却形象地描绘出了当下那些热衷动物福利之人在“知”与“行”上的分离——喊保护动物的口号时,比谁都热心;可一旦体现在行动上,又不自觉地当起了饕餮之客。

  所以,对“禁食猫狗肉”之类的立法建议大可一笑了之,即使在时髦人士的鼓动游说下,它最后真的被列入法律条文中,其意义也只限于文本中,很难对现实生活产生作用。这是因为,“吃猫狗肉罚款拘留”在我国还缺乏必要的生活基础,相反,“冬天进补吃狗肉”的养生理念却深入人心,并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这吃法是否文明暂且不论,想凭区区一部反虐待动物法,就让人们中止这饮食习惯,一个字:难。总不能吃口狗肉就把人给拘了吧。

  食客们很容易找到反驳理由,让立法者陷入悖论当中——吃猫肉狗肉违法,那吃猪肉牛肉呢,不是要保护动物吗,怎么只保护猫狗?如果所有非珍稀动物都禁食,大家喝西北风去?

  造成以上这些尴尬的根源在于,禁食猫狗肉之类的法律条文,完全脱离了现实,只是专家的自说自话,所以必然流于口水。

  这不是说动物不要保护,而是说凡事有轻重缓急,当“人的福利”堆积着这样那样急需解决的问题时,“动物福利”立法也就显得与现实脱节,它迎合的只是某些专家的空谈。

  可以立法禁止虐杀动物,但立法禁止吃猫狗肉,还是免了吧。不然的话,一部本来挺严肃的法律,搞到后来成了无厘头,那法律的面子就没处放了。(修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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