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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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村镇官员到省级领导
他们平均用了23年
· 企业老总被停职
· 社会福利
开始转向“普惠型”
· 横穿公路致重大车祸
行人要被追究刑责
· 药监局要求严查
公众人物代言广告
· 身中数刀,民警还不忍心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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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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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横穿公路致重大车祸行人要被追究刑责
  前日,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

  李帅说,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置死伤者于不顾继续驾车致多人伤亡,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闻不绝于耳,这些人在横穿公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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