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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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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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门槛落定100万
  券商:A类公司,净资本50亿元以上

  客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开户满18个月

  利率、费率:依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中国证监会昨日明确,首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需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A类等七大条件。

  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下一阶段,证监会将制定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届时正式受理相关申请。  

  随着试点日益临近,关于可参与业务的客户资质要求也越发明朗。据悉,行业总体掌握的试点期间客户资质门槛包括:账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在试点券商开户满18个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国际惯例,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大约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三个百分点。

  为保证试点平稳开展,证监会还就客户选择的审慎性安排,对有关券商进行了原则性的窗口指导,券商还应在相关标准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细化具体安排。  

  《意见》要求,首批申请试点券商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应“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全网测试,试点实施方案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其他条件还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等。  

  对于不符合“参一控一”标准的券商,负责人表示,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做出批准时应掌握“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原则。

  根据《意见》要求,试点期间,开展业务的券商在按规定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还应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快报记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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