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其中,对善款的使用、慈善组织的规范等条款有所增加。
草案中原本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在草案修改稿中,将“定期”明确为“每年”,并增加了“接受社会监督”。须公布的信息也有所增加,除了慈善组织自身相关情况,还包括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等。其中,还增加了一则“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情况”,要求慈善组织经费和人员工资每年公布一次。相应的,因为国家对慈善组织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如何列支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原本关于“慈善组织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百分之十”的规定被删除。同时增加了“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资成本”等内容。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新增了一项条款:“募捐所得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