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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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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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儿子还得养
  为不承担抚养责任,离婚时几乎净身出户,哪料几年后法院判定:

  这个儿子还得养

  签了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本以为彻底撇清了关系,可以“撒手”不管了,然而法院认定该项“离婚约定”不算数,他还得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2006年8月,因为感情破裂,刘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上,双方约定,妻子张某拥有儿子小刚(化名)的监护权,双方财产除一辆摩托车以外,其余全部归张某,而刘某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就这样,儿子小刚一直随着母亲张某生活。

  2008年,随着环境改变,儿子学业费用逐渐加重,母子两人生活比较拮据。这时候,张某试图与刘某协商,希望其可以适当给付儿子部分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14岁的小刚将父亲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二分之一的教育费、医疗费。

  对此,刘某辩称,“我与张某离婚时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由她处理,共同财产已经作为原告的抚育费和医疗费”。刘某请求驳回小刚的诉讼请求。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刘某在与张某协议离婚时,虽然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均作了约定,明确了刘某不负担抚养费,但小刚作为未成年人有根据生活和教育的实际需要向刘某主张抚育费、医疗费的权利,刘某也有义务支付抚育费、医疗费。

  鉴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也适当照顾了张某一方,酌情由被告合理分担部分抚育费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决刘某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作雪 葛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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