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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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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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医保标准提高

  4月1日起,高新区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提高25%,同时生育医疗费用首次纳入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标准,由每人320元提高到400元,所增加的部分中个人承担20元,区、镇(街道、分区)两级各承担30元。参保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结付比例提高至50%,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助费用的结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并将门诊待遇由按比例支付调整为按个人账户全额支付。

  恶性肿瘤晚期等6类重病患者需定期检查和治疗的可申请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限额内的部分(180天为一结算期)可报销8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为800元,住院医疗补助比例也作了相应提高,区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费用的补助比例分别达到80%和85%。

  对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且生育当年区医保年度收费时已正常缴费参保的区医保女性参保人员,其产前检查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及生育时发生的住院费用,分别按区医保门诊待遇及住院待遇支付。

  在此基础上,高新区建立了与苏州市社会保险相一致的医疗救助体系,医疗补助和救助标准都有了相应的提高。高新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待遇,在门诊待遇结束后,可直接享受限额为2500元的区医保门诊补助待遇。重症胰腺炎患者今年新增为特殊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可按年度医疗救助标准享受实时救助待遇。何寅平 李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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