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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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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职工医保可互转了
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也能异地进行
  今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正式开办,医保能不能成为下一张“全国粮票”?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近日达成了五项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长三角地区不仅在全国率先实现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还将实现工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以及协助进行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甚至可以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进行代办报销。

  [医疗保险]

  可在长三角内互转

  相对养老保险关系,医保关系的转续显得更急,因为你可能是20年后才领养老金,但你现在的每一年都难保不生病。《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明确,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应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江苏省医保中心主任胡大洋说,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先在原就业地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原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参保人员将证明交给新就业单位,单位到新就业地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参保转入手续。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设专门医保转接窗口,办理转接业务。

  胡大洋提醒,如果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费用代办报销

  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长三角地区,参保人员出于工作、学习需要,长期居住在异地或者退休,由于无人照顾、随子女在异地定居或回原籍居住时,面临异地就医和报销的种种不便。记者了解到,目前泰州、扬州、南通等市已相继与江苏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试运行比较平稳,到今年底将全面实现13个省辖市之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另外,镇江、常州、南通三市已实现跟上海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当前长三角地区实现医保互通的城市已达9个。

  本次公布的《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规定,合作方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委托方的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定,代为办理报销业务,确保参保职工就地就医,就地结算。“今年还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协商异地刷卡结算办法,尝试实时报销,无需再带发票去报销。” 胡大洋说。

  [养老保险]

  领取资格可异地认证

  对于居住在外地的企业退休人员来说,为能继续领取养老金,每年都要回参保地证明自己还活着,既麻烦又有点“触霉头”。而根据《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规定,三省一市实现信息联网,于每年第二季度(4-6月份)将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认证信息传递到其目前的居住地,由居住地劳动保障部门向退休人员发出通知,退休人员只需到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认证即可。对于一些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行动不便的老人,当地劳动部门还能上门认证。

  [工伤、失业保险]

  可在居住地享受保险待遇

  今后,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或领取失业保险金。《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资源共享协议》规定,工伤保险参保地康复定点机构不能开展的康复项目,工伤职工可选择三省一市其他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居住地与参保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常住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当事人可以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迁入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参保人失业期间到外地居住,可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新居住地领取失业金。

  记者了解到,长三角地区还将探索推进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模式。

  快报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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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及时接续医保关系的,各地要承认其原有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得设立等待期,实现同城、同制度、同保障待遇。医保关系将能“随身带”,这对跳槽到其他地区工作的参保人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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