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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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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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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妻签字卖房后悔约 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卖房时,丈夫在合同上代签妻子名字。事后,丈夫又以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悔约。法院判决该夫妻双倍返还买方定金4万元。

  去年,张先生看中了崇安区一套近13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主是一对夫妻,男的姓陈,女的姓王。双方几次接触下来谈好房价为73万余元。签房屋转让协议时,陈先生不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顺便把王女士的名字也签了。张先生本想提出异议,但又想这二人是夫妻,老公当然能代表老婆,于是什么也没说。签好协议后,张先生付给二人2万元定金。

  张先生对这套二手房非常满意。没想到半个多月后,陈先生打电话来说房子不卖了,理由就是王女士不同意,法律规定,老公只能在生活小事上代表老婆,像买房这种重大经济行为不能代表老婆。无论张先生怎样恳求,陈先生都坚称房子不卖了。张先生表示房子不卖也可以,但卖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陈先生称,自己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张先生无奈之下将陈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陈先生与张先生签转让协议时王女士也在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作出了不同意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张先生有理由相信转让房屋是陈先生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王女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合同的善意相对方张先生。综上,判决陈先生夫妻二人向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陆媛 吴寒阳 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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