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诞节,卖圣诞礼品的女孩走了》
后续报道
一名在新街口沃尔玛超市做促销员的女孩,拿货时,从梯子上摔下不幸死亡。快报昨天报道此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名沃尔玛前员工称,在2008年,就发生过两起员工从梯子上摔落事故,两人都受了伤。“超市的梯子本来就有安全隐患,不要说女孩,男孩子站上去都有点慌!”
据说曾摔过两个人
据这个沃尔玛前员工称,2008年9月份,学徒工小袁爬梯子拿货时摔下,右臂骨折。不久,食品部的员工小蔡也从梯子上摔下来,后脑受伤,躺在医院里观察了一个星期,花掉数万元医药费。
据称,超市里面梯子不少,但原来清一色都是铝合金人字梯,“用了几年后,与地面接触的胶皮磨掉了不少,对地面抓力小了!”此外,人字梯打开时,在中段有两根横杆,可以起稳定作用,但有些梯子横杆接头处会坏掉,超市工程部门就自己修一下,重新换位置打个铆钉固定,这样也影响人字梯的稳定性。
“这样的梯子一直在使用,所以才屡屡出事!”据称,2008年的两次事故,只有内部员工知道,没报警。此后经员工多次反映,超市终于换了两部“登高梯”,这种梯子下面有四个轮子,可以推着走,上面有平台还有围栏。但只买了两部,一层放一部,很多时候员工还是使用人字梯。
超市有“第22条军规”?
超市对员工爬梯子取货是有规定的,要求必须两人在场,一人在下面扶着。但是这名前员工称,实际上一忙起来,往往顾不上。另外,促销员如果两个人聚在一起,主管会认为这样耽误工作,要求分开各自做事。“这就像第22条军规,规定自相矛盾!”
据称,在新街口沃尔玛超市,促销员比正式员工数量还多。“2009年,超市大幅裁员,从最多时候的560多人减到了目前的350多人,这样很多超市内的事务性工作都要促销员来做。”比如促销员忙的时候,其他厂家的也要去帮忙,或者帮助超市做一些形象展示,甚至卸货。
虽然促销员与超市没有合同,但超市对于促销员还是有“威慑”手段的,“如果促销员不听安排,那么超市就会向厂家施压,要求解聘这个促销员。”
回访:促销员戴上安全帽
昨天中午,新街口沃尔玛超市三楼,记者找到了一部人字梯,从外观看,梯子比较陈旧,而且中段的横杆重新打过孔固定,梯子的高度有两米多,还用黑水笔写着“上梯前请戴安全帽”。
在另外一处货架边,一名女员工正推着那种“登高梯”准备取货,她戴着安全帽,还特地喊来一个促销员帮她扶着,然后才爬上去取货。
“是不是出事之后,才要求你们这样做的?”对于记者的询问,一名促销员笑而不答。另一位促销员则称,她们都是经过培训的,要求就是上梯子时得有个人扶着。
超市:不清楚
昨天下午两点多,记者来到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在国贸大厦的办公地点,一名工作人员称,事务部陈经理外出吃饭了。下午4点多,记者通过电话与陈经理取得联系,当问起2008年超市是否有过两次类似事故时,陈经理回答“不清楚”。
“我们会有官方答复,会通报给媒体。”陈经理说,其他问题暂时不好回答。
至于从梯子上摔下不幸死亡的女孩霍桂婷所在的那家贸易公司,陈经理称是广州楚京贸易公司,通过网上查询,这是一家专业销售圣诞礼品的公司,有数十年的历史。昨天记者拨通了该公司的电话,对方称,虽然是同一个老板,但她们和霍桂婷不属于同一个部门,只是听说此事。而该公司另外一部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快报记者 孙玉春 文/摄
权威说法
劳动部门:商家应承担责任
厂家促销员从梯子上摔落后不治身亡,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南京市劳动部门表示,由于她是广州一家贸易公司派驻的促销员,其劳动关系在广州的这家公司,该公司理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单位不肯承担责任呢?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按照方便职工当事人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女孩虽是与广州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工作地点是在南京,那么其家人可以先去南京的工伤部门申请工亡鉴定,然后直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要求广州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女孩与广州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且工资发放记录上也看不出是由广州的公司发的,而是由沃尔玛超市代发,那么除非超市拿出他们与广州公司的协议等证据出来,否则超市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快报记者 项凤华
律师:
隐患不排除应担责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方磊律师表示,如果超市此前的确发生过类似事故,那么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而超市只更换其中两部梯子,没有完全排除隐患,显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霍桂婷当时是在为自己厂家补货,还是受超市安排为别的厂家补货,这里面有区别。如果是后者,就要看指派者有没有考虑到安全问题了。快报记者 孙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