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2版: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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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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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不该“某”字连篇
  1月5日,南京大媒体都同时报道了一个区房管局任副局长和拆迁办主任的“蛀虫”被法办的消息,可谓反腐又一大案。可惜,读报中只见到“南京某区房产局的副局长周某某”的字样,文中的行贿者也冠以“某某”。

  这让读者十分纳闷,作为党的舆论监督工具的媒体,究竟有啥原因不能把坏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刊登出来呢?翻遍南京的都市报,最后才看到扬子晚报刊出了此贼的工作单位是“白下区房产局的副局长周某某”,不过贼名还是没有刊出。

  有记忆的是,此前南京就有个闻名全国的周久耕,那是江宁区的房产局局长,要不是网民们同仇敌忾地“人肉”,也以“周某某”名之,那南京的房管局正副局长中贪官“周某某”,恐又要成网络流行词。

  虽然也许不少报纸被说情,或照顾关系户的面子,将本应舆论监督的对象名字和单位隐去,但一向以“讲真话、办实事、树正气”标榜的现代快报,实在不该在此报道中“某”字连篇!南京读者 天舒

  天舒读者:你的意见提得非常好,关于“某”的问题,不仅是报纸的一大通病,而且成为了一种社会公害。昨日,本报总编辑也已注意到这种不良报道习气,在评报会上对相关采编人员给予了少有严厉的批评,告诫大家今后向“某”开刀,猛揭“遮羞布”,还广大读者以真相。当然,光有记者的执着是不够的,报道材料的提供部门特别是宣扬政务公开、行政透明的政府机关,应该将“某”从你们的记事本上删去,省得人民群众望“某”生疑,损害你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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