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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场头等舱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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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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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头等舱的邂逅
■一个是漂亮空姐,一个是成功男人宋总
■宋总为认空姐做“妹妹”一掷200万,激情上演南京版《非诚勿扰》,结果“妹妹”反目……

  一个是漂亮空姐,一个是成功男人宋总,头等舱的邂逅无疑是美妙的。

  这类似于电影《非诚勿扰》里的情节发生在南京的现实生活中,演绎的却不是喜剧:

  宋总与空姐以“兄妹”相称,年轻宋总挥手掷出200万元赠与空姐仅为支持她的出国留学。“妹妹”辞职后没有留学,而“哥哥”却火速离婚转而对“妹妹”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就在他们的矛盾纠缠不清时,“哥哥”又试图定下协议,要求“妹妹”给他提供家门钥匙,两年不准找男友。

  多年之后,这对早已情断义绝的“兄妹”走上法庭,他要求她归还当初大方送出的200万,怎奈送出容易要回难……

  □快报记者 马乐乐

  25岁老总认空姐做“妹妹”

  2001年底,时年20岁的谢云是国内一家知名航空公司的空姐。高挑的身材、姣好的面容、贴心的服务,让入行时间很短的她很快脱颖而出,成为服务于头等舱的乘务员。她深知头等舱意味着什么,工作时,是格外尽心尽力。

  不久,一个叫宋成的年轻男子走进了谢云的视线。宋成也是南京人,是头等舱的常客,加上25岁的宋成明显比其他头等舱的乘客更年轻,谢云很快就记住了他。每次见面时,宋成都会对她报以甜甜的微笑,这让谢云的心里也暖暖的。

  几次见面后,宋成想办法要到了谢云的电话号码,并打电话约她吃饭。两个年轻人很快成了朋友,这时,谢云才知道,年纪轻轻的宋成竟然已是南京一家大型企业的负责人。频频乘坐飞机,是到外地谈生意。这让她打心眼里对宋成钦佩起来。

  相识两个月后,两人相约走进一家茶社,放松地随便聊着。“我要认你做我的妹妹。”宋成突然直视着谢云,坚定地说。

  谢云很意外,不过没有拒绝。当时还是单身的她,对宋成并无任何反感,觉得宋成经济条件不错,自己有个这样的“哥哥”也不是坏事,况且兄妹之间也不会有什么别扭的地方,也就默认了。

  一出手豪掷200万

  原本只是异性朋友,却为什么要互称兄妹?在手机短信中,宋成对谢云倾诉了自己的心声。

  “谢云,你是我的好妹妹,我知道你家境不太好,作为哥哥的我要送给你童话般的梦,让你过上公主般的生活。我要帮你改变命运,实现理想。但你必须先辞职,让我来为你安排未来。我不会让你吃亏的……”

  为了帮助谢云规划未来,这个“哥哥”出手之大方,令人咂舌。当时,谢云作为头等舱的空姐,年收入达到15万元。“哥哥”给她计算了一下:按年薪15万计算,到退休总共能拿到500万。

  “我会先给你200万,头一笔100万作为定金,你拿到后就辞职。随后,我再给你100万,几个月后再陆续把剩下的300万给你,同时给你办出国留学。如果你在国外学有所成,我再送你1000万开公司……”

  谢云激动万分,她根本无法回绝这样的人生规划。早就梦想出国留学的她,对“哥哥”的承诺深信不疑。她彻夜难眠,庆幸自己遇上贵人,憧憬着若干年后的成功事业。

  “哥哥”要求做男友

  2002年2月,宋成通过银行给谢云账上汇去100万元。这对于工作时间不长的谢云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她很快就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就在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几天,她又收到了宋成汇来的第二笔100万元。

  虽然空姐的工作是谢云历尽艰辛换来的,但宋成的信守承诺,让她将辞去工作的不舍抛在了脑后。

  谢云说,离开航空公司后,她就去了宋成的单位,做办公室文员,每月拿着1000元的薪水。“白天上班,晚上补习英语,就等着哥帮我办理出国手续。”

  可是事情没有她想的那么简单。谢云很快发现了苗头不对,“他对出国的事情一概不提,反而经常到我办公室来,假借谈工作对我动手动脚。我想想他之前对我不错,就一忍再忍。但他还是一再骚扰,我很严肃地跟他谈了一次,他才有所收敛。”

  又过了一个月,两人的“兄妹”关系已难以维系。据谢云回忆,宋成突然要求两人以男女朋友的关系交往,这遭到了她的坚决反对,“我一直把他当哥哥,没法转化成恋人关系,他这个态度,让我怀疑他认妹妹的动机,有种受骗上当的感觉”。

  此外,谢云还觉得两人很“不配”:她的个头要比宋成高上10多厘米。

  昔日“兄妹”突然翻脸

  从“兄妹”关系的建立到破裂,仅有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如今已经难以探寻。不过,有一件事却是客观真实的:那就是在宋成对谢云“摊牌”要求做男女朋友之前,他刚刚与妻子离婚。

  多年后,宋成告诉法官:离婚就是为了与谢云结婚。宋成说,两人相识后,谢云经常找自己,要和自己谈对象,后来他就给了谢云一大笔钱,考虑到要跟谢云结婚,他就掏钱给她买了房子,房子的名字都是谢云的,“她要开车,我就给她买了车。后来,她拿走了我很多钱,就不理我了。我经过了解,才知道她还与其他人交往。”

  谢云的说法与他完全不同。她说,两人关系破裂后,宋成“整天盯着我,不给我自由,还经常威胁我,偷偷查我话单,还不准我与其他异性交往。”她不堪骚扰,也害怕这样下去矛盾会愈演愈烈,只好离开了宋成的公司躲回家,后来还一度换了手机号码,躲到外地。

  “谁知,他像发疯一样找我,找到了我家里,我怕他报复我父母,只好出来跟他谈。”

  不久后,两人来到一个房间里。在这里,宋成写下了一份协议书,当初的“兄妹”已成了“甲方乙方”。这份协议中奇怪的措辞和并不通顺的逻辑,让两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协议书

  甲方:宋成

  乙方:谢云

  鉴于乙方自2002年2月14日至2002年5月14日利用甲方对乙方的充分信任,无耻地欺骗了甲方的兄妹之情和恋人感情的事实。

  事情败露后,乙方能够主动认识到其错误行径,甲方充分考虑甲方对乙方的感情存在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社会、家庭影响,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自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交付住房钥匙一套,以使甲方随时出入,乙方不得阻拦。

  2.乙方自协议签订一周内办好另一套房产的过户手续。

  3.乙方自协议签订三日内应将存入其名下的100万元现金归还甲方或双方联名存入银行。

  4.乙方在此后两年中不能再发生欺骗甲方的行为,不得跟任何其他男人发生恋情。两年后,若乙方对甲方无感情存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要求返还甲方此前赠与乙方的财产。

  5.甲方此后两年不得交其他任何女朋友。

  6.房产证、土地证拿到后,乙方应将两证交由甲方保管或者双方共同管理。

  7.乙方应在三日内将身份证、护照交由甲方,乙方使用时向甲方申请,用完归还甲方。

  8.乙方的住房及现存于其母处的150万元现金,若乙方违反上述第4条,一经发现,立即归还甲方,乙方不得以死威胁甲方。

  9.此后两年中,若甲方查证此前乙方有跟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乙方应立即执行第8条。

  10.乙方若违反上述9条,应将汽车归还甲方。

  1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然消失,否则上述条款照常执行。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交当地法院裁决。”在协议的最后,还特地附上了这一条。可是,协议只有甲方宋成单方面的签名。

  “我趁他上厕所的时候,拿了协议逃走了。”谢云说,她不可能签订这样“侮辱人格”的协议。

  7年后告上法院索要200万

  谢云的逃走让宋成一番苦心写下的协议落空了。之后的几年,仿佛成了空白。宋成说,他一直不断与谢云联系,希望她能回心转意。可谢云说,刚开始,宋成是骚扰了她,但后来就中断联系了。再后来,谢云渐渐摆脱了噩梦,找到了意中人并已结婚。

  这一晃就是7年。

  谢云怎么也没有想到,2009年,自己会收到来自玄武区法院的传票。宋成的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院,他在起诉书中写道:自己在2002年2月两次从银行汇款给她,共计200万元。“因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00万元。”

  “这不是借款,是他送给我的。如果当初他提出要我还钱,我肯定会还给他,但现在不可能了。”谢云肯定地表示。她觉得,自己不还这笔钱,有充分的理由。

  “是他让我辞职的。对于我来说,能捧上空姐的饭碗原本就像做梦一样。如果我在航空公司工作到现在,很可能已经是管理人员了,我的损失怎么办?现在我还没有工作,如果我没这笔钱了,我的后半辈子怎么办?”

  “宋成以兄妹关系为借口,有计划有步骤地欺骗一个当时涉世未深的女孩,导致我的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我的父母心理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这样的损失,谁来弥补?”

  “愿赌服输。”谢云觉得,既然宋成为了达到“目的”而如此慷慨,而且过了这么多年才来要,现在就应当“认输”。

  法院判决驳回宋总诉求

  这笔200万元,到底是一笔什么性质的金钱?那份少一个签名的协议书,又具有着怎样的效力?法院开庭审理后,这对当初的“兄妹”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你拿到钱后,就经常失去联系,而我为了与你谈恋爱已经离婚!”宋成表示,“那份协议其实是恋爱协议书,对已支付的200万元作了附加条件的限制条款,那200万元确实是为了让你出国留学而发生的借款,但如果能达到结婚目的,借款也无需归还。”

  宋成的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以结婚为目的的借款或赠与,如果结婚不成,应当返还财产”,因此谢云应当将200万元归还。

  谢云却认为,当初宋成主动交往时并没有说要恋爱,而是以兄长身份帮助自己出国留学,所以这200万不属于借款,而是附加条件的赠与。但是后来宋成想利用协议限制自己的交往自由,这显然是无法得逞的。

  玄武区法院审理认为,宋成认为这200万元是借款,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从协议书中看,双方并没有借贷关系,因此宋成要求谢云返还200万元借款,没有事实依据。

  去年底,法院判决驳回了宋成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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