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世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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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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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频道》在线回复内容
  圈友“南京小人”论坛咨询《横穿马路的行人导致机动车紧急避让冲入河中,司机乘客溺亡,怎么办?》

  李燚律师论坛在线回复:

  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防止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即紧急踩刹车避让),但是因观察不力、处理不当而导致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横穿马路的行人)确定为责任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对于本案中因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多名乘客死亡的后果)大于保全的利益(行人生命健康权)时,三名受害人的损失除了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行人)承担之外,机动车所属客运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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