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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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桥缝缝”,脚都能伸进去
· 医疗赔偿  死人拿不过残人
· 孩子怎么丢的,谁也搞不清
· 人躺在车肚修车 一辆车撞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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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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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  死人拿不过残人
死残赔偿倒置终将结束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黄双强律师

  《侵权责任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来了,今年7月就开始施行。作为一名专打医患官司的律师,我特别关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法条。

  看完这寥寥数百字的法条,心里不免翻江倒海。最让我感慨的,莫过于医院对医死人的赔偿,将会出现大幅增长。

  死亡是人生需要面对的最伤痛的事情。在我办理过的医患纠纷中,因为医院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不在少数。死者家属伏在尸体上嚎啕大哭的情形,一次次让我为之动容。

  然而,我知道,死者家属还将在后面的赔偿中继续蒙受伤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构成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院赔偿的费用里面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医院来说,就出现了这样讽刺的情况:把人医残了,要赔巨额的伤残赔偿金,可能有几十万;但把人医死了,不要赔死亡赔偿金,可能只赔几万!

  “为什么只赔8万?”“医院才赔9万?”……每每面对死者家属这样的疑问,我都难以作答。法律的尴尬,在这一刻显露无余。

  《侵权责任法》统一了法律适用,其中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中包含“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江苏省城镇居民2008年的生活水平,目前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37万多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地位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今后,医院医死人,将无法再利用法律漏洞少赔钱了。我想,当事人的眼泪也会少一些了,这,就是法治的进步吧。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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