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的是,在这个规定实施过程中,人大是否有否决权。操作不能只讲原则,在可操作性上需要更详细和明确。如果法规里写了要怎么做,公众也相信政府会这么做,但实际操作并不是这么回事,公众心理就会落差很大,会更有挫折感。
中山大学教授郭巍青
点评: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撤销,这是明文规定,这也意味着人大的否决权在“办法”里得到了体现。可是真正到了需要人大否决政府行政决定的时候,人大能不能硬气得起来,这是一大考验。不做“橡皮图章”容易,做黑脸包公不容易。关键是要官员真正树立起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大授予的,要向人大负责而不是向上级负责的意识。这个过程的实现尤其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