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朱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31日对李义等2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义等18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1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抢劫罪,判处李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万元;李高清、唐绍宏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李义、李高清、唐绍宏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