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友“tsaq”发帖求助律师《楼下承重墙违规砸掉开店,我该怎么办?》
李燚律师论坛在线回复:
1.《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四)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更多帖子详情可登录《民意频道》论坛“民意我主张”(http://bbs.dsqq.cn/forum-237-1.html)进行查看!欢迎大家跟帖、发帖发表自己的看法。
《民意频道》热帖推荐:
《母亲哭诉!无良的无锡妇幼保健医院,还我宝宝!!》http://bbs.dsqq.cn/thread-191077-1-1.html
《南京最牛X的空调外机!这样挂,安全不?》http://bbs.dsqq.cn/thread-191480-1-1.html
《浦口区某书记的廉政问题!》http://bbs.dsqq.cn/thread-191558-1-1.html
《女儿学校失踪后身亡,父亲痛诉不能见其最后一面》http://bbs.dsqq.cn/thread-191437-1-1.html
《还我安全!》http://bbs.dsqq.cn/thread-189180-1-1.html
《民意频道》联系方式:
QQ群:13178982
邮箱:minyiwozhuzhang@163.com
论坛地址:http://bbs.dsqq.cn/forum-2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