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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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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频道》在线回复内容
  圈友“tsaq”发帖求助律师《楼下承重墙违规砸掉开店,我该怎么办?》

  李燚律师论坛在线回复:

  1.《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四)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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