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1版:故事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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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出去的东西泼出去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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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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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东西泼出去的水?
留神赠与纠纷,打官司都不一定要得回来
  有句成语叫“覆水难收”,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挽回。给心仪的人送点礼物,把房屋赠给子女,在生活中很常见,当赠与行为完成后双方发生纠纷,慷慨送出的钱物,赠给子女的房屋,却变成“难收”的“覆水”。秦淮区法院今年就审结了两起这样的案子,都是因为赠与涉及到房产和数额较大的礼物,引发了官司。

  故事一:没结成婚,两万变两千

  吴华和曹红两个人都是离过婚的,曹红身边带一女儿,2008年底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吴华对曹红十分满意,希望能够与她建立家庭。在一次约会中,吴华拿出自己的银行卡连同密码一起交给曹红,说卡里面有几万元,如果曹红生活需要,就从这里面取钱。曹红再三拒绝,吴华无奈只好自己取了5000块,亲手交到曹红手上,但曹红还是拒绝了。

  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吴华得知曹红的女儿想要一台电脑,但曹红手头紧,没办法满足女儿的愿望。吴华得知后再一次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她,表示自己出钱买电脑。这一次,曹红接受了吴华的馈赠,陪同女儿一同去购买了价值近两万元的台式电脑。

  之后,因性格等方面的原因,曹红认为双方不适宜继续交往,所以终止了恋爱关系,想想价值近两万元的电脑啥也没换来,吴华后悔了,他多次要求曹红归还钱,无果,最后只得将曹红告上法院。

  吴华陈述,赠与曹红这两万元,她必须履行与自己结婚的特定义务,现曹红拒绝履行该义务,故要求撤销赠与。但他并没有证人和证据支持这一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调解结案,曹红返还给吴华2000元。

  故事二:房子给儿子 想要回被拒

  一对老夫妇将房子的一部分赠与儿子,想的是“养儿防老”,但是没想到,房子送出去“养儿”了,“防老”的心愿却落了空……

  年近七旬的老林与妻子老李有二女一子,2001年两位老人瞒着两个女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110平方米房产中的65个平方米赠给儿子林海根,双方签署了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公证。当时口头上约定,两位老人生养死葬都由这唯一的儿子承担,但是,这仅仅是口头约定,没有写进赠与合同里。

  2002年初,老李因病逝世,之后几年里,老林仍然和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一起,同年年底,该处房屋拆迁,林海根因父母赠与的65个平方米得到了安置房一套,老林和儿子一家一起搬到了这处安置房内。不过后来随着老林身体变差,儿子逐渐给了脸色,老林只好搬去和小女儿一起住。2009年,心酸的老林将儿子起诉到法院,称当初赠与儿子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安度晚年,但近两年他嫌弃自己年老多病,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而且对自己越来越冷淡,自己只好住到小女儿家里去,因此诉请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庭审中,老林两个女儿作为证人出庭,对于弟弟不孝顺一事,大女儿表示没有听父亲说过,同时对于赠与合同是否附带赡养约定也不清楚;小女儿则表示,父亲曾经说过弟弟对他不好,但自己没有看到,弟弟曾经亲口跟自己说过,当初父母把房子赠送给他,他承诺要为父母养老送终。现在父亲已经和自己共同居住,没有理由把房子给弟弟。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父子俩签订的赠与合同来看,在合同中并无约定赠与房产后就由儿子单独赡养父母的约定,而且老林也没有证据证明儿子不孝,所以老林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过,通过法院做工作,被告林海根也意识到自己对父亲关心不够,向父亲认错,老林虽然没有要回房产,但家庭风波暂时平息。

  法官手记

  现在赠与纠纷的案件比以前要多,主要就是因为涉及的财物价值增大。其实在第一个案子中,吴华是自愿赠与,一般情况下,曹红无返还义务。而我更要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与,要谨慎而为,如附有条件,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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