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投诉:
本人于12月3日在桐泾南路潼泾新村小区出入口人行横道线处开车掉头,让沧浪交警刘弘拦下,说(这)是“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我有三点疑问:
1.此处为小区出入口,并没有禁止左转和掉头。若不允许在人行横道线上掉头,和左转有何区别?所有路口都有人行横道线,都不能掉头了?
2.在处罚时,有近10辆车在此处掉头,他却视而不见,我提醒他,他却说没看见。
3.这两天路过此处,掉头车辆比比皆是,没见交警处罚的。若要禁止(掉头),应该树立标记。
[2009-12-29提交]
苏州市公安局回应: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对于您提出的后面2个问题,我们认为交巡警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往往是单独一人,无法在同一时间段对多人进行处理,我们会继续加强对该路口的管理工作,纠正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
[2009-12-29网上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