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第三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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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罚款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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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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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掉头没标志警察罚款遭质疑
  苏州市民投诉:

  本人于12月3日在桐泾南路潼泾新村小区出入口人行横道线处开车掉头,让沧浪交警刘弘拦下,说(这)是“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我有三点疑问:

  1.此处为小区出入口,并没有禁止左转和掉头。若不允许在人行横道线上掉头,和左转有何区别?所有路口都有人行横道线,都不能掉头了?

  2.在处罚时,有近10辆车在此处掉头,他却视而不见,我提醒他,他却说没看见。

  3.这两天路过此处,掉头车辆比比皆是,没见交警处罚的。若要禁止(掉头),应该树立标记。

  [2009-12-29提交]

  

  苏州市公安局回应: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对于您提出的后面2个问题,我们认为交巡警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往往是单独一人,无法在同一时间段对多人进行处理,我们会继续加强对该路口的管理工作,纠正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

  [2009-12-29网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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