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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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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连坐”,公平吗?
  编者按:楼上掉个花盆,把你砸得头破血流,你想找出肇事者,难!报了警,警察也不一定找得着,毕竟花盆上又没名字。怎么办?唯一的办法是求助法律。将于明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被媒体形象地解读为“高空抛物伤人连坐”。那么,这究竟是立法的进步还是病急乱投医?

  “保护弱者”的法律就值得鼓掌

  相对于住户来说,受害人显然是弱势一方。受害人揪出肇事者的难度显然要远远大于住户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难度。因此,法律才将高空坠物伤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住户要是不能举证自己清白就必须赔偿,这符合立法的初衷。同样性质的法律规定在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中也有体现,机动车撞了行人,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立法本意。

  对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既可以理解为法律倾向于弱者的一种平衡,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机制的倒逼,逼着住户自我举证或努力指证。此外,所谓的“连坐”式规定还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受害者找不到元凶、警察也破不了案,一个是同楼的住户中有人确实无法自证清白。因此,法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貌似把所有的住户都当成了“罪犯”,但绝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那般不分青红皂白。

  有人认为,这是警察在破不了案的情况下,把责任推给住户平摊,很不公平。因为存在绝大多数人无辜受罚的可能,而真正的作案者却混同“良民”,甚至无法受到道德的谴责。这话貌似没错,但有些片面。如果警察破不了案,受害人也找不到肇事者,那该怎么办?自认倒霉或者让政府买单就公平吗?这恐怕对高空坠物者更是一种纵容和保护吧? (张洪)

  “无因侵害”应该由国家来救济

  七楼的邻居扔了个花盆把人给砸了,你得拼命证明自己没扔花盆,如果不能自证清白,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乖乖地跟着一起挨罚,这样的事情,是不是荒唐了一点?

  《侵权责任法》意在保护弱者,这个出发点没有错,但选择“全楼住户责任连坐”这种方式,就很有些病急乱投医的味道,说严重一点,它还为原本应该调查取证的政府部门推卸责任提供了最好的借口——但凡不想费心查的,要让全楼住户“连坐”就完事了。这样搞下去,《侵权责任法》就很有些使得“人人自危”的味道,一款法律条文如果让大多数人都会莫名其妙地违法,那它显然说不上是良法。更何况,由法律来挑动邻里之间相互紧盯、相互揭发检举,也是个很要命的事情——我实在想不出,在一个邻居随时会让你“连坐”的环境中,邻里之间还怎么谈得上信任、温情。

  必须承认,大部分时候,高空抛物是找不着具体责任人的,这个时候,受害者的确需要救济,但这个救济不该来自“责任连坐”,而应该来自政府。正在试水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救济,给我们提供了正确的思路——当受害人无法从加害人处得到赔偿的时候,国家就应该出面给予救济。

  警察如能尽心办案,高空抛物者“被查到”的风险就会加大,而高空抛物如果能被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些素质低下的人,就更要多掂量掂量了。(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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