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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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赶副书记下台”恐怕也是形式主义
· 界定公共利益
不能向地方政府妥协
· 赶空话官员易,轰空话规则难
· 如果副书记是被民意轰下台
· 盲井的悲剧
是人性的悲剧
· 称“钓鱼维权”太荒唐,监管无为才是问题
· 王帅“不敢再举报”裸露着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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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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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井的悲剧是人性的悲剧
  12月27日,《楚天都市报》报道,2007年以来,自福建某煤矿首次发现矿工杀害智障者伪造矿难敲诈案后,案发地很快向辽宁、云南、湖北等9省蔓延,发案近20起,死亡近20人。

  本来以为艺术高于生活,这与柏林电影节银熊奖电影《盲井》如出一辙的新闻,让我们看到生活远比艺术更现实、更残酷。

  新出炉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可惜的是,在盲井里,法律之光并不能投射到每个人的心底。

  死一个人,对黑心矿主来说司空见惯;死一个残障者,对敲诈者来说心安理得。对双方来说,生命就像蝼蚁,社会发展遵循的是丛林法则。现代法律一直力图召唤我们相信法律和信仰的和谐统一。可事与愿违,想通过禁止性条文调整社会关系的“实在法”,有时候不实在。杀智障者敲诈矿主,敲诈者和黑心矿主都是“无信仰者无畏”。化解这种同类的残忍,已经超出单纯立法可以校正的底线,可能要等到法律和信仰在人心中重新获得平衡的那一天。

  法律在天上,可是对深埋在地下的人性,它也无能为力。

  (作者:付瑞生 原载12月28日《钱江晚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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