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9版:大参考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国际关系变迁中的中国与世界
· 用手机学习育儿知识
· MM刷脸秀
母女齐上阵
· 《民意频道》邀请律师给您支招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年关将至“办公室”劳资纠纷成网友关注话题
《民意频道》邀请律师给您支招
  年底到了,近来有关劳资纠纷、年休假、加班费等一些“办公室”常见问题经常被网友们在论坛中提及。大部分发帖者都表示他们在签署合同时没有细看合同内容,对于一些自己应得的福利起先也没太在意。如今,发现自己该享有的权利被剥夺,再去找公司理论却无从下手。更有些公司明目张胆地剥夺员工的一些福利,如年休假、加班工资等。不少网友由于缺乏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常识,最终只能吃闷亏!

  鉴于这类情况,昨天《民意频道》咨询了江苏法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燚,他给大家提供了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关于年终奖问题。

  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但是如果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包含年终奖,则用人单位必须予以支付。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年底之前离职则不能获得年终奖。应该说,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虽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按比例向劳动者支付奖金。

  第二,关于加班费问题。

  根据南京市中院及南京市仲裁委2009年9月30日《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规定,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且劳动者已实际领取了该部分数额不等的报酬,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管上述规定是否合理,实践中目前暂时按此操作,劳动者在今后重签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务必要留个心眼,免得拿不到加班工资还申诉无门。

  另外,提醒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

  第三,关于年休假问题。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祖皓

  民意频道联系方式

  QQ群:13178982

  邮箱:minyiwozhuzhang@

  163.com

  地址:http://bbs.dsqq.cn/forum-237-1.html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