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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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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案检察院不抗诉
  备受关注的张明宝案虽然已经一审判决,但是,部分受害人家属对张明宝的无期徒刑判决并不满意,在判决的当天,案件被害人康伟东、郑琳夫妇父母一行四人就来到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4日下午,上述被害人家属以及案件被害人汪云水之子汪树生又一次来到检察院表达了请求抗诉的意见。

  经过六天的等待,受害人家属于昨日下午接到了检察院的回复: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

  检察院表示,他们对该判决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并慎重研究了被害人家属的抗诉请求及理由。就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抗诉理由“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检察院不予认同,他们认为,南京中院对被告人张明宝的一审量刑是适当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中院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符合该《意见》的精神。

  二、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张明宝案发当晚超量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8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被告人张明宝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三、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

  因此,南京市检察院表示,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因此决定不予抗诉。

  通讯员 肖水金

  快报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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