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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是“农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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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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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男孩永远是“农村命”?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倪瑞春律师

  圣诞节那天,快报登了一篇《律师日记》,说是一个农村的小男孩淹死在“人工水塘”里,“肇事者”只肯按农村的标准赔十几万。是啊,这一块很多年来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昨天,我上网一看,极为振奋——《侵权责任法》明年7月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消除了现有法律的一些模糊规定,也弥补了一些我们在办案中遇到的法律空白,其中对“同命同价”确立了赔偿原则。

  不过我细读之后发现,“同命同价”的规定是有附带条件的。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不是同一侵权行为,同命还是不同价,打个比方,如果小张是农村人,小王是城里人,如果两人在两起事故中死亡,那么小张依旧是按照农村标准来赔偿,小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而如果两个人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那么赔偿有可能“同命同价”。而上述的农村小男孩恐怕还得按农村标准来赔。

  另外,规定中的“可以”也有很大的伸缩空间,“同命同价”还取决于审判法官的主观认定,因为事发的司法环境不一样,截然相反的判决可能也会出现。所以说,“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并不是我们广义所理解的那样,它是要条件的,不过不管怎么样,还是比以前要来得公平。快报记者 李梦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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