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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不起我们弄错了
· 法院自己有义务
查询被告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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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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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己有义务查询被告身份信息
  不应由原告自己“找关系”查

  “办案法官和执行法官在责任心上有所缺失,再加上本案中的一些巧合因素,造成了这起事件。”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民分析说。

  鲁民介绍,《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在诉状中描述的内容有规定,其中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没有规定原告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尽可能地调查到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

  本案中,法官在没有调取到被告确凿的身份信息情况下,便缺席作出判决,是否合适?鲁民认为,由于被告不愿出庭,法院缺席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本案这种完全可以找到被告的情况下,法官应在判决前,找被告当面沟通,其中核实身份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将身份核实清楚,执行就不太会出错。”

  按照原告雷某的说法,这个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他要被告邵某的身份证号码,于是他这才“找关系”查到了那个错误的信息。鲁民表示,执行法官的做法不正确。“公安机关没有理由答应当事人查询他人身份信息,所以雷某只能托关系查。而法官则完全有义务根据案件需要自己去查询。要求当事人自己解决,不仅增加当事人的麻烦,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鲁民认为,即使在雷某查询到了身份信息提供给执行法官后,执行法官也有义务进行核实。“法官根据雷某提供的号码找到了邵小姐的银行开户信息,进而直接强制执行。其实,法官完全可以根据银行提供的邵小姐的电话号码等其他资料进行核实和甄别。”

  鲁民介绍,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可立即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执行员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如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比如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事实上,法院在冻结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后,也完全可以最后一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这样的话,就不会出错了。”鲁民说。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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