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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其人:自我优越感强 行为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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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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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其人:自我优越感强 行为嚣张
  12月13日,李庄被重庆检方批捕资料图片

  龚刚模涉黑案的原定开庭时间是12月7日。从起诉书看,这也是一个人数众多的涉黑团伙,除主犯龚刚模和樊奇杭,还有32名成员。长达数十页的起诉书,分门别类归纳出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8项罪名,分别对应34名被告的不同行为。

  与以往不同,陆续介入龚刚模案的31名律师中,第一次出现了若干异地面孔。倘若开庭时间没有突然延迟,分别代理两名主犯的律师李庄和朱明勇,将成为重庆打黑风暴中第一批出庭为涉黑者辩护的北京律师。辩护律师来自哪里,原本应当是和案情无关的花边,只是在重庆打黑的聚光灯效应下,任何细节都被放大了。

  可是,不管律师们来自哪里,和打黑风暴中的其他涉黑案一样,他们能为庭审辩护做实质性准备的时间并不多。具体到龚刚模案,11月24日,首批律师才得以成功会见当事人,此时距离开庭只剩下14天。李庄也不例外。在这短暂的时间里,他会见了自己的当事人龚刚模3次。可就在最后一次会见的8天之后,他自己也身陷囹圄。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采取强制措施,重庆市检察院次日做出批捕决定,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次会见,开庭前的14天准备,刑辩律师李庄能够做些什么?究竟做了些什么?和警方在几个月中搜集到的证据相比,他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的行为,对未来的庭审,究竟又能起到什么作用?不管前期的抓捕如何轰动,在一个健全的司法体制中,进入审判阶段,公诉方和辩护律师们的观点交锋,交叉质证,才是诉讼的核心。罪名是否成立,刑罚如何确定,应该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如果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完全失衡,法院又如何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高调出场:见到同行就炫耀

  在重庆市一中院的大厅里查询立案记录的时候,律师朱明勇告诉记者,他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北京同行李庄。虽然李庄所属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业界颇有名气,但李庄的名字,朱明勇“此前从来没有听说过”。很巧,他们介入的是同一桩涉黑案,李庄代理第一被告龚刚模,而他代理的是第二被告樊奇杭。

  在这个原定于12月7日开庭的涉黑案里,他们俩已经算得上行动很迅速的律师了。案子从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消息,11月23日才刚刚公布,他们当天就赶到法院,申请查阅相关的案卷,也获准第二天到法院阅卷和复印。第一次会面,李庄就跟坐在旁边的朱明勇提起自己曾代理过的一桩辽阳涉黑案。这并不奇怪,不止一位接触过李庄的律师都有过这种经历,那件案子几乎成了李庄向别人介绍自己时的招牌。“这个圈子本来就不大,在同行面前炫耀可不常见”。

  第二天,11月24日,朱明勇和李庄在重庆市看守所二度会面。这次朱明勇更强烈地感受到了李庄的张扬个性。朱明勇为了阅卷特意赶了个大早,因为此前“媒体披露龚刚模系列案的案卷多达109本”,他“担心一个下午也未必能复印完”。可到法院一看,“只有薄薄的几百页,而且其中还有一部分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并且证据材料还有一部分只有单面”。这是朱明勇和其他律师们只能接受的现实,虽然《刑诉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没有对此做出详尽的解释。

  朱明勇告诉记者,他把自己的车停在距离法院不远的广场上,“一直没有熄火”,他让协助办案的一名本地年轻律师到法院去拿复印材料,然后“以最快的速度跑过来”,以便“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他觉得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么多被告人,如果晚到一个小时,恐怕就安排不过来了”,“必须第一个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可等朱明勇赶到看守所,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这让他非常吃惊:“案子都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已经由法院换押,按规定此时侦查机关已无权接触被告人,为什么还要警察在场?”事实上,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虽然新《律师法》2007年10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这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依旧“形同虚设”,因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并没有做出对应的修改。当律师们试图拿出新《律师法》“第33条”作为依据的时候,往往被相关部门告知:“行不通”。

  朱明勇告诉记者,就在他据理力争的时候,李庄也赶到了看守所。对于必须由专案组陪同会见的要求,李庄“显得有些激动”,“说话嗓门又大”,“还跑到看守所检察室去想反映情况,结果没人,给法院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是违法,但我们管不了。”

  考虑到“争下去没有结果,反而浪费时间”,朱明勇最后“只能同意”。而坚持“只要有专案组人员在场,就不会见”的李庄,最后同样只能妥协。此后,李庄和龚刚模的3次会见,全部都有专案组民警在场。

  为数不多的接触里,诸多细节足以让朱明勇觉得,李庄是“那种毫无顾忌的人”,他的说话方式“难免会给人不愉快的感觉”。对看守所的人,李庄可以大嗓门地责问:“你们这样搞12月7日肯定开不了庭,将来政法委怪罪下来怎么办?”他甚至私下放话给同案的其他辩护律师,“你代理的那个人死定了”。这种高调和张扬,在记者采访到的数名与他有过接触的业内人士那里,都得到佐证。

  曾在飞机上与王立军不期而遇,对被捕早有预感

  高调出场的李庄,在重庆迅速遭遇尴尬的落幕。奇怪的是,李庄对自己的被捕似乎早有预感。他被捕前的三四天,给律师尤名(化名)打过一个电话,尤名告诉记者:“他提到自己这次引起了重庆警方的注意,‘他们有可能抓我’。”李庄还说,重庆警方已经专门到过北京,就他的事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有关部门也找他了解过情况,但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尤名记得,李庄在电话中还说起了另一个细节:“这个事情之后,他再次前往重庆,在飞机的头等舱里和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不期而遇。”李庄迅速认出了王立军,但他们并没有交谈。尤名觉得,李庄在讲述这次意外会面的时候,“有些忐忑”。

  合伙人是彭真儿子付洋

  虽然接受采访的多名刑辩律师都表示,此前从未听说过李庄。但查看康达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主页,可以清楚发现,李庄是该律所的合伙人之一。

  成立于1988年的康达律所总部设在北京,迄今已在全国设立了11个分支机构,执业律师多达二百余人。一手创办康达的律所主任付洋,1979年至1987年间历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处长、处长、经济法室副主任,参加过四十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此外,付洋还有另一个令人瞩目的身份——彭真的儿子。1979年,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试行)》,就是在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

  2001年底才离开家乡石家庄到北京发展的李庄,能够在康达律所站稳脚跟并成为合伙人,在赵国胜看来,“靠的还是他自己的努力”。赵国胜从1987年到2002年间一直担任石家庄司法局律师处处长,完整见证了李庄在石家庄的执业生涯。

  根据赵国胜提供给记者的相关资料,李庄在1993年通过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证,这一年,他已经32岁。1995年,李庄开始到省司法厅直属的律所做专职律师,当时的同事崔双喜记得,李庄那时候的学历并不高,“他是河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专科毕业,那是个成人教育学校”,“以前他就是铁路系统里的一名普通工人”。但崔双喜向记者回忆,李庄是个“很有闯劲的人”。

  同事谈李庄:说话夸大 自我优越感强

  从事专职律师大约两年之后,1997年李庄就在石家庄买了一栋联排别墅,算得上本地律师中最早购置高端房产的。与他共事过的崔双喜一点也不奇怪,“李庄在很短时间里就有了些名气,案源很多”。“他很聪明,善于抓住案件的重点,别人拿到案卷材料,看上几天可能还发现不了问题,但他看几十分钟,一两个小时,就能找到路径。”

  崔双喜觉得,李庄“是一个对案子很尽心尽力的人,会想方设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但他的缺点也很明显,“虽然他不骗人,但说话也有些夸大,自我优越感太强,在当事人面前很牛气”。不过崔双喜觉得,这也不能全怪李庄,“有些当事人找上门来,如果律师显得牛气,他们反而放心”。崔双喜曾经和李庄一起代理过一个案子,“是对河北高邑县土地局的行政诉讼,一个农民因为宅基地被征用的事情,上访了好几年一直解决不了的事情,李庄在法庭上只用了几个小时,就替当事人赢了官司。土地局最后也恢复了当事人的宅基地证”。

  而崔双喜更感慨的,还是李庄的“敢说敢干”。他留意到,李庄有亲属在当地公安系统,所以“李庄对公安的办案程序特别了解,他常常一看笔录,就能够知道是否有刑讯逼供。然后在法庭上会把这些问题统统都说出来,不留情面,常常弄得检方很被动,有时候庭开到一半就开不下去了。尤其是公开庭审,旁听者多的时候,他会更认真,让公安和检方很下不了台”。

  崔双喜分析,“李庄在法庭上的强势作派也是一种策略,他嗓门高亢、语速很快、语气激昂地指出公安证据的问题,抓住公安心理的弱点,营造出一种气场,逼得检察院让步,最后为当事人赢得轻判”。这种强势而极端的辩护路数,李庄离开石家庄后,依旧一直沿用。

  不过在许多同行看来,他的路数“太小儿科”。

  律师许昔龙告诉记者:“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一方,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是徒劳的,但刑讯逼供的证据并不容易获取,除非人被打死了。”“虽然刑讯逼供是每个律师必然关注的问题,但据我所知,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因为刑讯逼供而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在他看来,一般情况下在刑讯逼供上做文章,对案件的审判实质影响并不大。

  赵国胜在律师处长的任期内“从来没有接到过关于李庄办案的任何投诉”。但他很清楚李庄的毛病,“不知道含蓄、高调、很狂”,“他骨子里有那么一股子劲,不畏权势、敢于抗上,但他的表达方式有欠缺。说话不谨慎、不严密。”。赵国胜觉得李庄的张扬和他的家境有关,他父亲李悦慈曾任石家庄铁路法院副院长,还有一个妹妹在石家庄中院任职。但崔双喜并不这么看,他曾经到李庄家中吃过饭,“老人家是个老革命,一身正气,最看不惯的就是走后门之类的不正之风,觉得有本事就自己闯”。而且记者在石家庄铁路法院和铁路分局采访时都获知,李悦慈1991年就年满60岁退休了。崔双喜说:“李庄毕业之后,他父亲也并没有替他谋一个很好的职位。李庄也不愿意依赖家里人,要靠自己闯。”

  从强势到张狂

  李庄离开石家庄之后,他的生活状态显然也发生了微妙的转变。他的张扬和强势,在不断放大和膨胀,2007年的两个案子,已经彰显出这种变异。

  第一桩是李庄诉沙河公安局案。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邢台沙河市代理一桩涉黑案,在法庭上他还是一样的路数,指出长达千余页的侦查案卷中存在的伪证、诱供等问题,措辞严厉。庭审后,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带走协助调查。警方的理由是,他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李庄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个小时,回到北京后,到海淀区法院对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此案在2007年7月和8月两次开庭。李庄陈述2005年底他取得这份证词的时候,此人还不是通缉犯,沙河警方很清楚他的取证过程。李庄坚持认为,是他在庭审中的表现,惹恼了当庭在座的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警方才刻意为难。

  目击了8月份庭审的一位北京律师告诉记者:“我当时刚做律师,感觉李庄很有能力。其他律师都很文,他不是一个文绉绉的人,他说话很直接。有一个细节让我印象很深。他要求沙河公安赔偿住宿费,因为当晚他被迫在当地住宿。他住的是500多元/天的房间。沙河公安的代理人就说,我们这儿有几十元、一二百元的房间你不住,这明显有扩大损失的嫌疑,扩大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李庄来了一句:‘我这个级别的律师,住500元的是你们当地最好的,但这是我住过的很差的,5000元的我都住过。’”

  此案虽然最后不了了之,但李庄还是在小范围内有了一定名气。

  第二桩是王向宁涉嫌职务侵占案。河北京津实业在对前任总经理王向宁做离任审计的时候,发现公司财务上有1000多万元的亏空。2007年6月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王向宁。此案2007年7月第一次开庭,2009年6月3日才有一审判决,其间历经了7次开庭。一审判决王向宁无罪。虽然广阳区检察院有意抗诉,但廊坊市检察院没有支持,一审判决也就成了终审判决。

  京津实业的现任总经理苏林旁听了7次庭审,接受记者采访时,他惊讶于李庄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惊讶于案件起承转合,更惊讶于最后的无罪判决。苏林说:“2007年7月第一次开庭的时候,王向宁请的律师也是康达律所的,但不是李庄,而是佟伟。那一次开庭,佟伟为王向宁做的就是无罪辩护,但他没有对检方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而是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来替王向宁辩驳。”简单地说,按照检方的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在1992年至1993年初,而王向宁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贪污罪,值得商榷。“但在庭审之后,王向宁的律师换成了李庄,李庄用各种方式,让这个案子足足拖了一年多。其间苏林代表公司多次催促法院开庭未果,苏林也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第二次开庭,一切全都变了。李庄找来了许多新的证人、证词,王向宁也改变了自己之前的说法。”

  苏林告诉记者,他由此见识到了李庄在法庭上的表现:“普通话很标准,语速很快,嗓门很高,一副红了眼的样子。”“嚣张的程度太夸张。”“不像一个律师。”“他就在法庭上公然对检察官李春蕾说,这个事情他已经请示了河北省政法委的领导,领导同意他们的意见,让检察官不要白费力气。”还有,“如果你现在对我道歉,以后国家赔偿的问题上,我还可以给你说情”。苏林觉得这太不可思议,“就算你真的有人脉,但这些事情你自己心里有数就可以了,不用这样表现出来啊”。

  广阳区法院和广阳区检察院仅一墙之隔,有一次开庭后,李庄驾车离开,他的车就停在法院旁边,结果检察官们走过来的时候,他刚好启动了汽车,看起来就像撞过来的架势,尽管李春蕾相信,“这是个意外,李庄也不可能真的敢开车撞人”。但这种姿态,还是让检察官们觉得,“是一种挑衅”。

  成于朱立岩?败于龚刚模!

  在职业律师行业14年的摸爬滚打后,2009年介入重庆涉黑案的李庄,显然已经形成了他强烈的个人风格,尽管连同行们对此也并不太欣赏。李庄到重庆后,对朱明勇和其他人夸耀的“辽阳的案子”,是朱立岩涉黑案。他毫不掩饰,甚至以张扬的行为展示,自己将要在重庆复制朱立岩案中的辩护策略。可惜,重庆不是辽阳,龚刚模也不是朱立岩。

  2007年辽宁掀起“打黑”风暴,一度被称为“辽阳民营商业企业崛起、发展、壮大缩影”的朱立岩成了涉黑案的主犯。参与此案辩护的辽阳律师庄严告诉记者:“这是辽宁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第一次在中院开庭大概2007年12月份,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李庄还没有介入这个案件。”此案的一审判决2008年初出来,被告人上诉后,“辽宁高院发回重审。这阶段朱立岩才把沈阳的律师辞掉,换成了李庄”。

  重审开庭时间是2008年5月27日,李庄在这次庭审中的表现,引起了轰动性的关注。他当时陈述的那些困境,与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的局面如出一辙。做完这些言辞激烈的陈述后,李庄当即离去,即将走出法庭大门的时候,他又猛然回头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则,开庭属于违法!”愕然的法官们在合议后,要求朱立岩更换律师,但遭拒绝,只好中途休庭。

  虽然场面充满戏剧性,但这个案子的现实结果,并没有李庄所说的“拖了一年半”那么夸张,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案律师回忆,重审的结果2008年底出来了,被控故意伤害、诈骗、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枪支等多项罪名的朱立岩,在两次判决中都是死刑。目前,这个案子还在辽宁省高院的二审阶段。李庄的自诩,显然夹杂了臆想的水分。“这种钻空子的手段一般很少见,对案件本身的判决也没有积极意义。”不止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一个律师跟法官的沟通界面破坏了,只会带来对当事人更加不利的影响,毕竟现在的司法现实,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很难对等。”

  如果一定要比较,重庆的龚刚模和辽阳的朱立岩,的确有诸多相似处。两者都在“打黑”的大背景下落马,而在落马前,龚刚模是重庆摩托车行业的“销售奇才”,而朱立岩则是辽阳的“成功企业家”。李庄显然发现了其中的相似性,通过目前警方展示的相关证据,有两点可以确认,第一,李庄依旧打算从刑讯逼供入手展开辩护;第二,李庄试图重演辽阳庭审中的离席,来拖延时间。

  只是他构想中的经典辩护战术,这次还来不及在法庭上演,就被诸多知情人齐齐“出卖”了——当事人龚刚模、同案的律师和助手,以及龚刚模的家属。他们分别站出来指证,李庄在3次会见当事人期间,不仅暗示龚刚模承认刑讯逼供,还意图收买警察做伪证。从这些陈述看,李庄陆续索要的费用过多,似乎成为龚刚模“良心发现”的重要原因。“被告人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许昔龙说,在他职业生涯里,“还是第一次听说”。

  事实上,除开李庄的这种另类方式,此次接受采访的诸多律师,无论来自北京还是重庆当地,所选择的基本辩护思路都是围绕“够不够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点展开的。刑辩领域中,涉黑案件可以说是一块最烫手的山芋。“一方面,几乎每个涉黑案的案情都不一样;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涉黑案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标准不清,操作性不强,留给控方和辩方的空间都很大。”担任过20多年刑事法官的宣东告诉记者,“这就更加考验一个律师的办案经验与业务水平。”

  那么龚刚模检举律师李庄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对于他未来的量刑是否能起到重要作用?对此,法律界从学术层面有不同的看法,至于实际的结果,只能等待未来的庭审了。另一个悬念就是,此事之后,究竟还有哪位律师愿意充当龚刚模的代理人?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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