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快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向社会承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承诺”固可期待,“规范”也大有意义,只是《接受舆论监督若干规定》中,“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被究责”这一条遭到不少网民和评论人的即时狂批。公众普遍关注的是,“恶意”的解释是什么,谁才有资格判别媒体究竟有没有“恶意报道”,以及它对媒体正当监督报道权益的损害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这一规定肯定会引起媒介的本能反应,此新闻事件产生的风波也会慢慢波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法律领域,甚或包括网络。不可否认,近年来,一系列的风波,包括具体涉及到法院的报道争端,令媒体与法院系统的关系处于一个微妙的境地,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困难局面,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撰文对媒体和法院方面各打五十大板就是明证: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近年来,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而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
尽管越位于何处、越位的程度如何,景汉朝未进一步说明,但是有好说好,有坏说坏,这种态度也能获得互谅互敬。
紧接着,10月18日,在湖北参加“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的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媒体与司法二者之间有冲突,但更有合作,肩负社会责任的大众传媒,应该对法院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二者应该携手把法制推向一个更公正、更合理的新境界。
这番示好,给人以期待,而媒体对法院进行的正面宣传也大有增强之势。显然,司法领域是新闻的富矿,两相合作,互相监督,本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公众也希图借由两方关系的正常化,从知情等方面得到更多的益处。
在这种态势下,“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被究责”的横空出世,令人十分意外,也令人倍加担忧。有搜狐网友对此指摘为“经常做违背良心的事情,所以才怕媒体监督。”先不论此话是否过激,单就对于如何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实现共赢提供思路而言,也并非一无是处。对于争议的东西,理应任人评说,以“越辩越明”。
需要指出的是,此话题理当天下大热,多家纸媒发表锐评就是例子,但搜索一番,当今数个最热的门户网站,无一转载或原创相关评论,颇令人遐想。
快报记者 刘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