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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司法公正本是媒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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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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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公正本是媒体的诉求
  编者按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昨日,有两件关乎司法公正话题的大新闻发生,一是南京张明宝案的判决,无期徒刑是轻是重的激烈争议,引发了媒体上民意和法律的情理冲撞;还有一个是最高法颁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责媒体的条款披露,一时间,是舆论监督还是监督舆论,激辩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无论是张案还是规定,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应该都是中国社会不能偏移的至高目标,民众、媒体、法院,在这一目标面前都会坚称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问题是,谁来厘清彼此的权利界限?什么是保证这一目标实现的途径?是民意?是公权力?是法律文本?还是民主制度的规制?或许,这一答案在下面的这篇社论和快报今日封15版的观察家眼里可以找到;或许,这一答案还要经过思想、理念、利益的长期博弈才能明晰——

  最高法本月8日颁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审判庭席位优先提供给记者和当事人家属,媒体可申请提供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不过,该规定也列举了追惩媒体的五种情况:恶意有倾向报道在审案件的,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的,损害法官名誉及诉讼参与人权益的,干扰审判及执行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最高法在规定中还提出了问责媒体的两种途径:一是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通过后者实施具体惩罚;二是如果媒体及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则启动法律程序予以查办。这些问责媒体的思路首次见诸最高法的明文条款,结合上述所列违规情形,都表达了法院希望实现某种媒体秩序的愿望。法官与记者、法院与媒体的关系,由此被纳入管理与惩治的框架。

  媒体在报道中尊重法治精神,遵守必要的司法程序,加以客观、平衡、中立的报道和评论,这是大众媒体应有的职业操守,相信媒体专业人士不会对此有疑义。在真正的法治环境下,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成问题,自然会与媒体报道产生良性的互动,从而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兑现公众寄望于媒体的那一切。然而,法治理想与媒体期待仍要克服现实制约,寻求基于公义的交集。

  少数媒体违反新闻伦理,故意在报道中隐藏特定意图,以期混淆事实的真实面目,这种做法并不鲜见。不只是媒体同业对此有警惕与斥责,民众也早能够区分其间的诡诈。媒体报道无法做到完美,但马克思说过,只要报纸在有机地运动着,全部的事实真相就会显露出来。只要新闻进程未被中断,怀有责任心、自省自律的媒体完全可以自我纠正,无论报道对象是法院还是其他。

  社会关注的事件及问题往往是媒体报道的重点,法院要秉持法治原则对它们独立审判,法律要对事件或人物表态,这不仅是释法的过程,也是公众形成司法印象的过程。全面而详尽地反映法庭内外追求公义的图景,这是媒体义不容辞的义务。从规范法院协助媒体的流程看,最高法是认同媒体的这一取向的。透明的法院不仅源自法律专业主义的坚持,同样来自于媒体的促动。

  司法权威并不意味着闭门审判,法院理应是对大众媒体最怀宽容与忍让的公共场所。因此,当记者被以席满为由拒绝在法庭外面,当媒体正当索取审判资料遭到各种阻挠,当记者合法合宪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无处申诉时,记者会比其他人更向往法治的社会,更迫切期望讲法治的司法体系。法院与媒体的力量对比是不平衡的,这不仅体现在新闻报道的技术环节,也表现在媒体可以达到的报道深度。媒体要做社会良心,是民众的耳目与喉舌,亦不应受到干扰和妨碍。

  法院强调司法权威,媒体崇尚司法公正,指向法治状态的两面,最终都服从社会正义的旗帜。公正是最高层次的裁判,也是最高程度的权威,法院的天平徽章就是以此喻示了它们的因果关系。在民间话语中,司法权威离不开司法公信,无公信则无权威。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法院审判有权不受媒体影响,而公正的审判也不会担心媒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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