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渎职人崔建国,近日被阜宁县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时任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公司钱物共计人民币7800元,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今年2月20日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于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中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