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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提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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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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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女遭强奸案检方提抗诉
  日前,强奸上访女李蕊蕊的“看守”徐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就此,检方已提起抗诉。昨日,记者看到北京丰台检察院抗诉书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

  抗诉理由一

  “当众强奸” 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认为,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方以徐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建属于强奸罪情节加重,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对于徐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但却引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法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第三项情形即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抗诉理由二

  “影响恶劣” 从轻处罚不当

  一审判决认为徐建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处罚,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对此,检方抗诉书认为减轻处罚不当,认为李蕊蕊系边缘加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而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访人员的身份,在多名来京上访人员居住的房间内强奸李蕊蕊,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名上访人员所感知。后徐建锁门离去,屋内多名上访人员破门而出,与李蕊蕊共同报案后,又在天安门附近接受媒体的采访,此案一度引起社会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徐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于被害人伤害程度。”

  另据李蕊蕊律师张荆介绍,他们已向丰台法院递交了致二中院的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对原告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各5万元的要求未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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