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7版:张明宝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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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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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起醉驾案中,张明宝危害最严重,量刑却相同——
张明宝为什么没判死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张明宝案中焦点问题一一作答通讯员 徐高纯 摄

  张明宝案宣判后,南京中院马上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吴文康面对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将法院对张明宝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对媒体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一作答。

  定罪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南京晨报》:我们注意到“6·30”案发生后,司法界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多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张明宝的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在南京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定罪,请问依据和理由有哪些?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极少数人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甚至醉酒驾车的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一次致多人死伤和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的9月8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成都孙伟铭及广州黎景全两起醉酒驾车犯罪的典型案例,同时下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从我院对张明宝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明宝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车,尤其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以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为构成要件,因此,依据最高院的《意见》精神,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我们也应当正确理解最高院《意见》的精神,今后并非凡是酒后或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都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只有在醉酒驾车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时,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张明宝案在三起醉酒案中后果最严重,为何量刑却相同?

  中央电视台:贵院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与最高院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肇事案件的量刑相同,而张明宝案在三起案件中的危害后果最为严重,对此,贵院是如何考虑的?

  答:案件千差万别,不可简单地类比。

  本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是对广州和成都两起案件量刑幅度的简单沿用。虽然,张明宝案在三起案件中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但另两起案件也有各自恶劣的情节,成都的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而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造成了重大危害后果;广州的黎景全在醉酒驾车肇事后,所驾车辆被卡在路边的花地上,但其不顾伤者及周围劝阻群众的安危,继续驾车冲撞,致劝阻群众被撞身亡。

  最高院在《意见》中指出,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具体决定被告人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唯一标准。

  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目前其已向东山街道返还垫付款人民币110余万元,并主动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东山街道代为垫付的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其在醉酒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酿成惨祸,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综合以上情节,我院经慎重研究,决定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

  王建强撞人案危害后果不如张明宝,为何判得反而重?

  《现代快报》:前不久,南京中院判决了公交司机王建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王建强驾车撞击行人,仅造成1人死亡,其客观上的危害后果较张明宝案轻,但为什么两起罪名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出现了这样的落差?

  答:的确如此,我院最近对王建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因为王建强系为发泄对所在单位及社会的不满,恶意驾驶公交车主动地撞击行人,其犯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并且积极追求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均较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国刑法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刑罚处罚也明显较后两种犯罪要重。所以,虽然王建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只造成了1人死亡的后果,但基于他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我院依法对王建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张明宝未偿还的赔偿款将如何处理?

  《金陵晚报》:根据庭审的情况看,张明宝已将他名下的3套房产过户给江宁区东山街道,部分偿还了东山街道代他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垫付的赔偿款。那么,对未偿还的其余赔偿款,张明宝及其家人将如何处理?

  答:本案发生后,由于后果严重,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江宁区政府从安抚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由东山街道先行代张明宝垫付了全部的赔偿款共计300余万元,张明宝对此均表示认可。目前,张明宝及其亲属已归还东山街道垫付款110余万元,对于其余没有及时归还的部分垫付款,张明宝及其家人均表示将积极配合政府,进一步清理张明宝的所有债权,以继续偿还东山街道代为垫付的赔偿款,力争早日将余款偿还到位。本院也将继续关注、督促江宁区法院在执行中采取得力措施,使该案能圆满执清。

  此案有哪些警示意义?

  《文汇报》记者:请吴院长谈谈从本案中应吸取的教训,同时对社会公众提一些建议,警示世人。

  答:张明宝的一次醉驾,造成5条鲜活的生命消逝,给5个家庭带来永远无法抹去的伤痛,同时也使他自己身陷囹圄。本案的教训异常惨痛!

  张明宝现在向受害人表示出极大的忏悔和道歉。然而,眼泪和道歉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中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我们硬件可能不比别人差,但是,守法驾车、敬畏生命的“软件”建设还需好好“补课”。张明宝案血的教训告诫每一位公民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并树立每一位公民严格遵守法律及交通管理法规的观念。

  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法院有无安抚?

  《南京零距离》:几名被害人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没有对他们采取安抚的措施?

  答:在审理此案当中,法院的确与被害人家属有过沟通,希望他们能够接受这样的不幸,继续好好地生活。但是由于这起案件情节异常惨烈,他们一时难以接受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他们来说,更多的是需要时间慢慢抚平内心的创伤,我们的社会、媒体也要对他们倾注更多的关爱,以利于他们尽早地抚平伤痛、走出阴影。

  判决如何体现与民意的互动?

  《新华日报》:张明宝案发后,不少民众呼吁对他采用最严厉的刑罚,在这种背景下,法院的判决如何体现与民意的互动?

  答:法院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应当体现出民意。今年9月8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个意见,就是在醉驾案件高发的背景下,民意的体现。这个意见是立法上的进步,也正是在民意和实践的推动下出台的。张明宝案的审理,也就是按照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见指导作出的。

  快报记者 马乐乐

  网民反应

  网民对张明宝案判决态度

  8成人认为判轻了

  昨天下午6点,记者在百度上输入“张明宝被判无期”,出现了15000多个网页。其中,有几家网站进行了投票调查。“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是轻了还是重了?”

  截至昨天下午6点半,综合几家网站的投票结果,约80%的网民认为,张明宝案量刑过轻。只有约12%的网民认为量刑合适。其余约8%网民认为量刑过重。在南京本地一家网站,认为张明宝量刑轻了,应该判死刑的网民达到82%。

  在部分论坛,这一话题成为最火的之一。多数网民发泄了对这一判决的不满和迷惑。网民“gpdw”的疑问和康伟东的父亲一样:“请告诉我,撞死多少人判死刑?”网民“爱飞的笨笨”则表达了他的失望:从法而言,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但从人性而言,对于无辜的逝去者,对于伤痛的家人,这个结果我表示很失望。更有网民质疑:张明宝前有80次违章记录!试问有谁能80次违章还保有驾照继续开车?试问有谁开车可以开出80次违章!

  所以,张明宝“应该枪毙”。

  还有网民希望能尽快推动立法程序,因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张明宝是不会获得死刑的”。有人认为,酒后驾驶主观上并不想开车撞人,所以发生交通肇事后,是过失犯罪。但也有人认为,喝酒人明知酒后驾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撞死人,但还是去开车,所以是主观故意。因此,现有法律必须进行修改,以避免类似争议。快报记者 常毅

  ■张明宝案回顾

  6月30日 张明宝酒后驾车连撞9人 5人死亡包括孕妇

  7月1日 张明宝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7月8日 张明宝被以危害公共安全提请批捕

  7月15日 张明宝被批捕

  11月27日 张明宝案开审 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

  12月23日 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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