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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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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这事的只能是政府
  新征收拆迁条例拟明确

  干这事的只能是政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参加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姜明安透露,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新旧条例四变化

  1.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2.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3.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4.“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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