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宝事件,使我想到前不久接到的一个案子,只不过这个宝宝夭折在母体里面。
有这么一对农村来的小夫妻,男的姓王,夫妻感情特别好。
结婚没多长时间,女的就怀孕了,去医院检查,医生说一切正常,小两口开心死了,就等着小宝宝出世了。
怀孕大概5个月,女的感冒了,医生说是小毛病,挂两天水就行了。
第一天,挂了一瓶。第二天,又去了医院,一个医生很谨慎地跟她说,昨天的用药搞错了,那种药极有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患先天性疾病什么的。医生就建议,最好把孩子打掉。小夫妻就受不了了,死活不肯流产。
后来,医院给他们一个书面通知,说如果生出来的孩子有什么问题,医院不负责。小夫妻吓坏了,还是把孩子打掉了。
流产对身体会造成影响,医生建议她等两年再怀孕。小夫妻俩还算是想得开,趁年轻可以再怀嘛。但老人整天抱怨“孩子没了”,夫妻感情也随之出了一点点问题。
怎么办呢?他们想到了打官司,就找到了我。
听了他们的遭遇,我想到三个赔偿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人身损害?是不是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最后,我选择按照人身损害方式索赔,这也是对夫妻俩最有利的一种方式。
案子后来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医院赔给这对夫妻2万块钱精神抚慰金。
案子是结了,可我思考了很多。对于一个小宝宝,无论是通过自然分娩还是剖腹产方式,只要宝宝出生了,那就跟自然人一样拥有相应的权利。可如果这个宝宝还在妈妈肚子里,权利又该怎么保护?为什么胎儿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目前,我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只是理论上认可,而实践中还没有成功的判例,这使胎儿的生命健康在受到侵害时无章可循。而国外很多国家已建立较为健全完善的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案子中,小宝宝的妈妈流产造成人身损害,赔了精神抚慰金,可受害最大的是还没出生就夭折了的宝宝,正因为法律的缺失,他(她)才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见习记者 张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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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世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