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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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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 夏磊

  整理 快报记者 马乐乐

  

  问:一家商场举行“买一送一”大酬宾活动,我花5000元买了一台彩电,商场送给我一台电吹风。我拿回家不久,电吹风发生漏电,我的手被烧伤。向商场索赔时,商场却说给的是赠品,赠品是免费的,没有赚钱,拒绝赔偿。请问赠品就没有质量保证吗?

  答: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以原则上对赠与物的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从你的情况看,该商场的“买一送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送电吹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购买了彩电为前提。依照前述规定,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所以商场应在彩电价格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你可以以此向商场索赔。

  

  问:我母亲借给一朋友10万元,现已逾期5个月没还。当初朋友将价值百万的房产作抵押,不过这个抵押没有去办理,现在他说房屋的所有人首先是他妻子,妻子不愿拿出来抵押。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办?

  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你母亲与其朋友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现在他妻子不愿以房产作抵押,又不愿以其他东西作为抵押物,你母亲可以以借款合同起诉借款人,法院依法判决后,你母亲可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今日值班律师: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张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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