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修订“拆迁条例”的细节应该全透明
· “律师造假门”
偏离了重点
· 拆迁法规必须回答:何为“公共利益”?
· 感谢政府
“蒙蔽”了我们
· 查查官员“借”东西后还了什么
· 炒作杨元元之死是“合法伤害”?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查查官员“借”东西后还了什么
  中国观察·椿桦专栏

  官员利用权力“借东西”,正迷失在罪与非罪之间,越来越多的官员喜欢“借东西”,只能说明法律法规被他们钻了漏洞,如果查查这些官员拿什么东西去“还债”,你就会知道,这其实就是丑陋的权钱交易,就是腐败。

  最近关于官员“借”东西的新闻比较多,继内蒙古女检察长、广州原市容环卫局负责人向企业“借”车的消息先后曝光之后,武汉也出了一位爱“借”老板东西的官员。据《楚天都市报》12月16日报道,武汉东西湖区委原副书记李华捌被指控68次收受贿赂近300万元,但在15日的庭审中,李华捌辩称其中有笔60万元款项系借款,打了借条,他说这笔钱不能算受贿。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对于官员来说,就算借了不还,再借也不见得难。当然,官员们也都是讲“规则”的,借了必然会还,但未必是原物奉还。李华捌的落马,让我们可以对其奉还之物有个大致的判断:以权力折价偿还,譬如,为企业老板批点项目,开点方便之门什么的。

  不得不佩服有些官员对受贿之道的高深研究,那种一手交钱一手还权的手法已经落伍了。譬如,曾经有个官员喜好书法,于是写幅“墨宝”以数十万的价钱卖给企业老板“收藏”。比较而言,向老板“借”东西的做法,也毫不逊色。如果做得不太过分,这些手段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如果李华捌不是在所“借”的60万元之外,还明确受贿200多万,他也不至于落到今天这步田地。

  内蒙古呼伦贝尔的女检察长和广州那位市容环卫局的官员,“借”了企业的轿车之后,尚未受到责任追究。或许可说明,官员“借”东西,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借”与“贪”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从目前来看,官员“借”东西似乎只是违反了纪律。当然,如果他借了坚持不还,那就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了。譬如,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借车”用了5年还不还,就太招摇了。不像有些官员做得“干净”:这个老板的车用一年,归还后再“借”另一个老板的车。车永远都是新的,而且永远都只能算“借”,自己根本不用花钱买车。

  李华捌、陈晓平之类贪官落马,某种意义上只能怪他们“技术”用得不到家。然而,对于太多擅于驾驭“技术”的官员,其“借”东西的行为,莫非只能停留于见惯不怪,或最多只能动用纪律处分?其实,这得看纪监部门与反贪部门的态度了。我认为,但凡“借”东西的官员,不可能白“借”人家东西毫无表示,所以,得查一查官员“借”了老板的东西后,“还”了什么。若仅仅是原物归还,则按纪律处理;若归还的是权力所掌握的事儿,则完全可按法律追究受贿罪。如果不这样做,基本可以相信,官商之间的“有借有还”就会泛滥成一种新的“习俗”。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