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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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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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杨元元之死是“合法伤害”?
  中国观察·鲁宁专栏

  研究生杨元元自杀是个悲剧,但这件事本该私下处理,不该被媒体的炒作放大成公共事件,媒体拿死者的隐私炒作,是为谋取私利,对杨元元家人来说却是一种“合法伤害”,媒体不懂节制,其实是更大的悲剧。

  如果不再节外生枝,上月26日自杀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杨元元的遗体应当火化了,早早入土为安也是死者家人的意愿。

  读到杨元元自杀消息的连续报道,我的第一感觉是替她的灵魂、她的家人深感惋惜;第二感觉是,这事本该“私下处置”,不应该放大成“社会公共事件”;第三感觉,是经媒体和网络互动式爆炒,这一悲剧虽然受到了广泛关注,但于后事的妥善了断反而更加不利;第四感觉是,杨元元的“过去”和人生经历等诸多隐私,不该被媒体和门户网站无休止地挖掘曝晒,那是在往死者家人的伤口上撒盐。

  就杨元元自杀成因,社会学者说死于学校死板地执行校规;政治学者说死于不健全的社会救济体制;经济学者说死于贫困;教育学者说死于不顾自身条件的考研;伦理学者说死于社会冷漠;心理学者说死于太要强、太脆弱……无数事后诸葛亮,均就杨元元的死因找到了现实投影。可是,我想问的是,这就是对杨元元自杀的社会反思吗?如果算是,这样的反思对死者及家人有什么意义?

  关于“谁是‘杀害’杨元元的‘罪魁祸首’?(某门户网站耸人听闻刻意彰显社会责任的讨论标题)”再炒作也改变不了自杀的基本事实。死者的亲弟弟是清醒客观的,他说“姐姐太要强,自杀主要责任在姐姐自身”。毫无疑问,海事大学对杨元元之死要承担一定道义责任,若事前做工作较为人性化,悲剧也许可以避免。这个道义责任如何体现,从现实出发——也是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学校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16万元的私了方案,但前提是协议上注明“学校没有直接责任”。可某些报道不愿乐见“私了”的结果,唆使死者家人打官司“公了”。问题是,甭管哪家法院,都不可能判定学校须承担直接责任。“公了”的惟一受益者,是媒体继续赢取阅读眼球,网站继续赢取点击率。只消事情一天不了断,媒体和网站就有炒不完的料。

  有张对开大报,昨日拿出整版版面,上面是死者生前肖像,下面是死者上吊时悬挂的浴巾。如此近乎残忍的渲染图什么?恕我直言,说轻了是对死者及家人的大不敬!说重了是出死者及家人的“丑”呀!

  如果媒体与网站的炒作就此收手,我估计,校方在善后上完全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至少能对杨母今后过日子多些帮助。反之,继续炒作,学校因顾忌于“责任”被放大,我估摸着很难再作“让步”。真就那样,难道不是对死者家人尤其是死者母亲的更大伤害?收手吧,别再往死者家人伤口上撒盐了。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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