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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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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不叫拆迁叫征收
专家建议人大审查《拆迁条例》
新《征收条例》草案拟取而代之

  国务院法制办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据悉,专家对条例修改稿草案评价很高,并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修正案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纳入了修改工作日程。

  参加研讨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接受采访时说,《条例》长时间没有修改,由于拆迁引发的地方相关部门与拆迁户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也引起了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和姜明安这5位北大法学院教授的注意。12月7日,他们5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拆迁条例》。据介绍,参加16日研讨会的共9人,座谈会将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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