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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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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出台《拆迁条例》废止
  记者从多位受邀专家处获悉,此次座谈会将围绕《征收条例(草案)》的内容展开,而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拆迁条例》。据多位将赴会的学者介绍,目前《征收条例(草案)》内容已于昨天由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送至学者们手中。学者们此前提到的针对《拆迁条例》的多处意见,已经在草案中有所体现。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草案内容仍处保密之中。

  据了解,草案内容的地方建设系统官员介绍,《征收条例(草案)》立法将在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保障、非公益性拆迁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上述报道称,修订后征收拆迁的要素是“公共利益,政府征收,管理实施分离,合理安置,充分补偿,依法运作”,变化有三方面:一是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二是拆迁的主体变化,政府是征收及拆迁的唯一主体,过去那种开发商因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被排除;第三,关于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也将随之产生变化。

  但是,对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征收条例(草案)》是否调整,存在很大争议。按前述建设系统官员的说法,《征收条例(草案)》在非公益性拆迁方面有明确规定。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委、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也透露,《征收条例(草案)》几乎成为《拆迁条例》的“翻版”,不仅涵盖征收,还意图涵盖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律师王令认为,《拆迁条例》是现行的关于拆迁的行政法规,由于《宪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以及《物权法》的颁布,现行《拆迁条例》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为此立法机关专门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条例》。他指出,待《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条例》的命运“必然被废止”。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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