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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小青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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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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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乌小青自杀事件”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陈菲 姜锐)针对“重庆原法官进修学院院长乌小青看守所自杀”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检察机关已介入该事件。并表示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

  孙谦说,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因此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责任。

  孙谦表示,保护、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据介绍,云南“躲猫猫”事件之后,从今年春天开始,最高检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

  “这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过程,通过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孙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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