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版:快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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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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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错误”的时间 接了个“错误”的官司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徐莉律师

  

  去年,一个被炒鱿鱼的保安找到我,说他在一家单位干了大半年,一直没签合同,现在单位让他走人,理由是“能力不足”。

  其实,这是很多单位裁人的理由,或者说是借口,而劳动者拿这个弹性极大、可方可圆的理由实在是没办法。

  保安和我说,到了这一步,肯定是干不下去了,只想要回自己该得的那一部分。我告诉他,没签合同,单位应该付给他双倍工资,这在劳动合同法(去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里白纸黑字。

  很快,我就帮他写好了诉状送到法院,向单位要保安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法官老是要我们和这家单位调解,还告诉我,这种情况不能判双倍工资了。

  为什么呢?我觉得很纳闷。

  法官告诉我,这是上级法院传达的精神,可能与一直提倡的“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有关。

  我蛮难过的,而且我还解释不清楚,我没有办法让这个老实的保安理解,为什么写在法律里的条文不能保护他。

  后来,出来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去年9月18日起施行——记者注)的文件,这个条例算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比劳动合同法晚“出生”大半年。

  看到这个文件,我才知道问题出在哪儿了。

  里面说,单位应当支付两倍工资而不给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支付。

  玄机就出在这个“劳动行政部门”这几个字上,法院认为,这事都将归劳动行政部门管,跟法院没关系了。而作为律师,我很明白,这个条例已经在暗中开倒车了。

  因为这个条例的出台,劳动合同法中好几个对劳动者“利好”的条款,都形同虚设。在这两年,我感受还是蛮深的,也慢慢习惯了。

  劳动法律的特点就是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太琐碎。很多规定往往不明确,这么说可以,那么说也行。而且各地还有自己的“土规定”,往往是江苏的劳动法规,到了外省就不灵,这还不算经常出现的内部“通知”、“意见”、“规定”……这些反而给劳动者实际维权带来麻烦。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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