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告诉记者,2009年的反腐工作,从立法层面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在过去反腐的探索基础上更加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强了对贪污犯罪惩处的力度。“同时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刑法只是惩罚腐败犯罪的最后一个手段,真正应当做到的是预防或者遏制这种犯罪。预防这类犯罪,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机制制度,制度上的预防腐败比刑事上的惩罚措施更重要。”
“反腐败制度建设应当是一个包括评估、预防、惩戒等环节的体系化工程。”黄京平说。
林喆认为,在2009年,我国的反腐工作部署,已经由第一阶段的全面打击贪腐现象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反腐法制建设。“通常来说,立法相对于实践会有一些滞后。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反腐败实践对于反腐败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
根据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就将基本建成。对于我国反腐法制建设的前景,林喆“非常看好”。她认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标志应该是一部反腐败专门法律的出台。这部法律应对反腐败的主体、客体,腐败的主体、客体等反腐败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过去所制定的反腐败法规中行之有效的条款进行系统总结和归纳。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