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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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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 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卞弘毅

  整理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问:结婚前男方掏钱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现在两人要离婚,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如果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名下,这个房子仍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同样,还贷也是还的男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女方一起还贷,并没有改变这个房屋是男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是男方财产,没还完的房贷也是他的个人债务。对女方参与还贷的部分,男方应当予以返还。

  

  问:有夫之妇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变相补偿,是否支持?

  答:这种同居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如果能够查明这种“借款”是一方为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补偿”对方而出具的,则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不能支持。

  卞弘毅律师简介

  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评审专家;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婚姻法、继承法、交通事故索赔、劳动合同法等业务。

  手机: 136-1151-8688

  E-mail:11518688@163.com

  今日值班律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迎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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