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陈英)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有些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还会为员工多补充缴一些养老保险,即“第二养老金”,这也是由个人和单位分别缴纳的,称之为企业年金。日前,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和企业缴费部分均应缴纳个税。
通知中称,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到所属的月份,都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企业年金一直要征税的,该通知并不是新规,只是过去没有明确,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也不知道如何操作,所以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2008年,无锡市地税局还就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请示了江苏省地税局,当时省地税局的批复就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次国税总局发文明确这个问题,意味着将收紧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很多人对“企业年金”很陌生,那是因为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企业年金,有专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这一文件,依然“剑指”某些行业的高福利。据悉,目前,我国建立年金企业所属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