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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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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让流言无处可走
  不要打草惊蛇,这是一种麻痹战术,让犯罪分子以为警方对绑架没有引起重视,就好擒拿归案了。然而,这就意味着市民也将因蒙在鼓里产生“无知的镇定”,或者因流言纷纷产生更大的担忧。

  深圳发生了几起绑架小学生的案件。人们认为警方应当公开信息,警方回应,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并非政府信息,贸然公开对侦查破案不利。

  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并非政府信息,说得不错。刑事案件的信息,何时公开、怎样公开,视办案需要而定。不过,公共安全状况,应该算是政府信息了吧。一段时间,市民应当注意些什么,警方还是有责任告知的。警方可以不公开绑架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提醒市民防范绑架小学生的犯罪行为,这是义务吧。

  显然,警方的回应,混淆了案件信息和公共安全信息两个概念。公开案件信息,或许对侦查破案不利,但发布公共安全信息,难道也会对破案不利?

  如果为了对破案有利,可以不发布防范绑架犯罪的公共信息,是不是说破案的重要性,超过了市民生活的安全?是不是说,宁可让公民对绑架犯罪无所防范,因而再付出被绑架的代价,也要保证已有案件的侦破?

  不知道警方是故意混淆案件信息和公共安全信息的概念,还是无意扩大了“案件信息”的解释。无论是提高破案率,还是降低发案率,都是警方的责任,因此,警方必然不希望有绑架案,不希望绑架案不断发生。不过,新案是否发生属未定之数,而旧案已发待破却是实在的任务,所以警方考虑问题,可能更倾向于破案需要,而非确保不发生新的绑架案。

  在这种考虑下,发布案件信息固然不可能,就算发布相关的公共安全信息,也可能担心“打草惊蛇”。是的,不要打草惊蛇,这是一种麻痹战术,让犯罪分子以为警方对绑架没有引起重视,就好擒拿归案了。然而,这就意味着市民也将因蒙在鼓里产生“无知的镇定”,或者因流言纷纷产生更大的担忧。

  深圳警方不及时公布公共安全信息,不提供公共安全意见,这只是政府信息管理行为的一个具体表现,类似表现在政府各个部门都容易出现。这些行为后面的信息谬见包括:不视信息为客观状态的反映,而区分为“正面”与“负面”,从而在管理中实行区别对待、双重标准管理;区别对待之下,又以政府部门甚至个人的好恶判断信息是否适于公开;视公众知情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恩惠或者可伸可缩的待遇,而非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视公民为不能在知情基础上自主作出决定的人,而必须被定向地供应信息;视政府为引导公民的全能操劳者,而不是视公民为政府和公共事务的决定者。

  我们应当追问深圳警方的,不是为何没有发布绑架案件的信息,而是为何没有发布防范绑架犯罪的公共安全信息。至于警方不愿意发布案件信息,这可能在全世界都是相似的。不过,警方不愿意发布的信息就不会被发布,这不是全世界的共同现象。具体而言,警方不愿意发布绑架案件的信息,但在很多地方,媒体还是会采访到绑架案件的消息并且给予报道,一般情况下,媒体没有义务配合警方的破案工作。

  以深圳绑架犯罪案为例,民间有传言,深圳媒体没有报道,深圳警方没有回应,而香港媒体进行了报道,香港媒体的报道是否对破案产生了不利影响?再进一步,在国外,任何案件都可能被报道,媒体与警方并不“亲如一家”,是否有证据表明那种信息环境更加有利于犯罪分子而不利于破案、不利于公共安全?

  深圳警方不愿意第一时间公布绑架案件的情况,这是可以理解的。深圳警方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防范绑架犯罪的公共安全提醒,这是不能被理解的。深圳媒体没有及时报道绑架案件的情况,这是社会信息传播不正常的表现,但媒体可能也有苦衷,社会信息的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信息公开,不应是一种政府的自律行为。政府有信息公开条例,这是一种自律性的法规,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的自我要求。但对一个社会来说,信息公开不只是政府要公开信息,还要包括社会信息传播有充分的权利保证,以便如果政府有不适当的信息管制时,还能够有社会纠正机制。真正来讲,信息公开属于信息自由和社会民主的范畴。对政府不当信息行为的直接约束,需要更充分的公民权利;对政府不当信息行为的间接约束,需要传播自由的保障,就是让社会有更少的信息传播管制,而不是把信息是否得以发布的决定权完全放在政府手中。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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