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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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变小” 租赁双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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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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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变小” 租赁双方上法庭
相关部门:租赁面积最好先约定
   快报讯(通讯员 方市兴 记者 尹晓波)在租房过程中,合同要不要约定租赁面积?这个不少房屋租赁人漠不关心的问题,也会引起租金上的纠纷,近日就有一起因面积不对头而闹上法院的案件。

  2007年8月,朱某和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朱某向胡某承租位于中华路的门面店铺,面积为45平方米,租期自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止,租金每月16000元,租赁期间各类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在协议签订后,朱某支付租金,胡某交付店铺。

  但是,朱某在取得店铺后,发现租赁店铺的实际使用面积只有30平方米,就和胡某交涉,要求“要么补足协议约定面积、要么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双方谈不拢,朱某将胡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租赁的店铺,实际使用面积的确不足45平方米,但没有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45平方米面积就是指实际使用面积。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醒说,房屋租赁中,对于已发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即是产权证所记载的面积;对于未发产权证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需经专业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后确定。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最好约定租赁面积,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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