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修改拆迁条例
或能激活违宪审查
· 我们不得不患上“钟南山依赖症”
· “真相调查”不能变成一种洗脱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修改拆迁条例或能激活违宪审查
  ■他山之石

  2003年7月14日,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上书,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六年多过去,被指违宪的“拆迁条例”依然屹立不倒,成为强制拆迁者口含的“天宪”。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曾被很多专家和公众视为“拆迁条例”的“终结者”。站在2009年的岁末回望这两年多来,我们看到的却是“替代者”反被代替,《物权法》俨然成了“无权法”。

  时至2009年12月7日,北京五位法学教授再度使用“公民上书”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并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六年后的这次“公民上书”会重蹈六年前的覆辙吗?时间终将给出答案。

  历次就“拆迁条例”所提出的违宪审查事件,其理由都是共同的。其一,拆迁以征收为前提,而补偿的到位是征收的标志。也就是说,补偿理应在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补偿拖后至拆迁阶段。试想,如果拆迁的都是已经征收并补偿到位的房产,何来强制拆迁?其二,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现实中的拆迁人并不都是政府部门,而更多的是市场主体。混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淆行政征收与商业拆迁,成为拆迁乱象的根源。

  但问题在于,“公民上书”行使的仅是建议权,无法产生必然触发违宪审查的结果。宪法和法律只有被遵从,才能从“纸面上的法”真正成为“行动中的法”。可以说,宪法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又依赖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并非一片空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并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法规备案审查室的成立,已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识到了违宪审查的重要。当务之急,是要继续建立违宪审查的程序机制,包括反馈机制、审查机制和处理机制。

  别再让违宪审查成为一个“传说”了,公众要的是一个鲜活的制度。

  (作者:王琳 原载12月9日《新闻晨报》)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