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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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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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保障措施有补充
  日前, 针对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苏州市财政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发出了补充意见。据悉,该意见是就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已组织实施第一阶段(1999年至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现对第二阶段(1998年底前)的工作身份认定、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保养金等方面提出补充意见。

  在身份认定方面,户籍在市区范围内,1998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 按照个人申报,社区(村)、派出所、街道初审,区国土资源、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审,区政府确认并公示的程序进行,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

  劳动年龄人员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处于劳动年龄的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间断参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由本人在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提出申请,经苏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10年6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补缴金额按2009结算年度规定。

  此外,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人员,其身份认定、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和资金列支渠道不变。其中,在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前达到养老年龄的,其征地保养金从2008年12月起发放,其余人员从到达养老年龄的次月起发放。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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